2026-10-08 07:56:49 浙江监管局
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报送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三、提供、报送的部分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保证提供、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9 月 23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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