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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入核算不准确、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不准确,广东证监局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邓建华、蔡镇通、张平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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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9 02:37:55 广东监管局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华、蔡镇通、张平: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 202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错将有关交易计入营业收入,导致 2025 年一季度、半年报、三季报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相关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在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时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

二、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不准确。公司 2025 年向多名自然人客户销售卫生陶瓷堆头产品,产生的亏损金额与公司对相关货物出售前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相差较大,公司前期在测算存货减值损失时未充分考虑该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明显低于账面价值,导致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 导致相关年报报告披露的数据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邓建华、总经理蔡镇通、财务总监张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邓建华、蔡镇通、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内控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 年 9 月 1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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