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10-21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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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州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发布,根据州人民政府令第 36 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杜立 /编审 周欢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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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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