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入职后
因拒绝帮同事打扫卫生被辞退
这合理吗?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拒帮同事打扫卫生被辞
2024 年 6 月 8 日,应届毕业生小华 ( 化名 ) 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24 年 6 月 19 日,小华取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2024 年 7 月 25 日,该科技公司与小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2027 年 7 月 18 日止,合同试用期为 6 个月。同日,双方协商解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科技公司向小华出具《解约函》。
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要求小华帮其他同事打扫卫生,被拒绝,吴某遂与小华面谈。而后,吴某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辞退小华。
小华离职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向小华支付 2024 年 7 月、8 月劳动报酬共计 4878.34 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679 元。
科技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公司认为,小华入职时仍为在校大学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不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撤销仲裁裁决书。
法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需明确、具体、合法合规,并已经通过招聘简章、劳动合同等合理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予以培训或调整岗位。
本案中,小华入职科技公司时已完成全部学业,正在等候领取毕业证书,具备长期稳定为该公司提供劳动的条件。入职后,小华从事的岗位内容系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工资报酬,表明其愿意与该科技公司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适格主体。
科技公司与小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用工管理,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科技公司认为小华不符合录用条件,却并未针对小华的不足之处开展培训,也未对其进行规范考核,给予申诉、申辩的机会,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小华支付赔偿金。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科技公司与小华自 2024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7 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工资的计算方式,仲裁委裁决金额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一般情况下,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参加实习,不视为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持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知晓该大学生即将毕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大学生提供的劳务、支付劳动报酬、进行事实劳动管理的,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再解除劳动合同。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确存在 " 不能胜任工作 " 情形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需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工人日报》、芦溪法院
(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