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黔南检察 " 公布了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新郎在银行贷款 16 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及筹备婚礼,可因新娘临时索要 3600 元 " 下车费 " 导致婚礼取消。最终,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2024 年,小明(化名)为与小兰(化名)结婚,向银行贷款 16 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及筹备婚礼。然而,婚礼当天,因小兰临时索要 3600 元 " 下车费 " 以致双方产生激烈争执,导致婚礼最终未能举行,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事后,小明及其父母以返还彩礼为由,将小兰及其父母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某县法院一审认定,小明方支付的彩礼包括衣服费 12.8 万元、酒水费 1.2 万元及亲属红包 1.86 万元,共计 15.86 万元。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订亲酒席支出等因素,法院判决小兰方返还彩礼 14.9854 万元。
小兰方不服上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小兰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明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仅执行到位 4 万余元后,因小兰方无可供执行财产,于 2025 年 6 月裁定终结执行。
小明认为执行不力,向某县检察院提交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了解得知,小明家庭因彩礼背负银行贷款,经济困难;小兰方则称彩礼已用于筹备嫁妆、婚礼开支及偿还旧债,无力全额返还。
某县检察院为此联合法院多次走访双方家庭,从情理法多角度释明利害。2025 年 9 月 2 日,在法检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小明方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约 8000 元,小兰方当日一次性支付剩余执行款 10.97 万元。小明随即撤回监督申请,此事圆满得以解决。
实际上,对于 " 女方收取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这一问题是有相关解释和依据的。
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 一 ) 》第五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二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三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