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11小时前
事发长春一培训学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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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学费易、退费维权难。未成年人多次违反校规被开除,预交的一年学费该退吗?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未成年学员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依法判令学校退还未成年学员未就学期间的学费。

基本案情

2025 年 5 月 12 日,未成年学员张某报名某美容美发培训学校的化妆大师班课程,双方签订《技能培训合同》,约定学制一年,学费 12800 元、工本费 180 元及食宿费等共计 13910 元。其母亲李某在场并支付相关费用。

入学仅 5 天,张某因夜不归宿被学校给予停课处分,后经家长带回教育后返校。同年 9 月,学校两次卫生检查中均发现张某存放不宜在宿舍存放的物品,经与家长沟通后,张某搬出学校校外租房居住,学校退还剩余住宿费及押金。然而,自 10 月起,张某开始频繁无故旷课,学校多次联系张某及家长未果,双方沟通矛盾激化,家长甚至对班主任进行语言人身攻击。2025 年 11 月 17 日,学校以张某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符合开除条件为由,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拒绝退还任何学费。

张某及其家长认为,学校作为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采取激进管理方式存在过错,开除后拒不退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该美容美发培训学校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已缴费用。

庭审中,美容美发培训学校辩称,张某多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及考勤制度,已符合双方签订的《技能培训合同》第五条 " 无故旷课三次按自动退学处理,学费不返 " 的约定,且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多次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心理沟通,并积极配合家长进行管教,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故开除决定合法合规,学费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系未成年人,但签订合同时其母亲在场并支付费用,应视为对该合同的认可,案涉《技能培训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系学校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所有入学学生签订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加以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学校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能举证证明已就 " 旷课不退费 " 条款向学员及家长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自 2025 年 5 月入学至 11 月被开除,实际在校学习半年,学校应退还剩余半年学费;同时,工本费 180 元系发放毕业证的专项费用,因张某未毕业且学校未发放毕业证,该费用亦应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美容美发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某学费 6400 元及工本费 180 元,合计 6580 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频发,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 " 退费难 " 问题备受关注。格式条款不能 " 暗箱操作 ",未成年人权益需重点保护。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应规范合同订立流程,对涉及退费、退学等与学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必须以加粗、弹窗提示等显著方式进行说明,确保学员及家长充分知晓并理解;家长在为未成年人选择培训机构时,也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妥善保管缴费凭证,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教育培训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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