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2小时前
买房付了全款,却迟迟无法过户,长春法院判了
index.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caijing1.html

 

房屋两次转手,最终买房人付清全款却迟迟无法过户,原房主以尾款未付拒办手续,中间卖家称房照未办妥导致过户延误。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确两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判决需按交易链条逐级履行过户义务。

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姜某与孙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孙某以 32 万元购买农安县某房屋,购房款分三次付清,若未按约付款则已付款项不予退还且不办理过户。合同签订后,姜某交付房屋,但孙某始终拖欠 10 万元尾款,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2019 年 5 月,孙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以 50 万元价格将该房屋转售给马某,马某一次性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但因房屋仍登记在姜某名下,始终无法完成过户。

多次协商无果后,马某将姜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现场

庭审中,三方就过户义务与合同履行问题各执一词。原告马某主张,自己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姜某与孙某作为房屋交易的前后手,应共同协助完成过户。

被告姜某辩称,其与马某无直接合同关系,无协助过户义务;孙某未付清 10 万元尾款,未取得房屋处分权,其转售行为属无权处分,马某仅能向孙某主张债权,无权直接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值得一提的是,姜某此前已就尾款问题在当地法院起诉孙某,法院判决孙某支付 10 万元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但经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

被告孙某则称,未办理过户系购房时房照未办妥所致,案涉房屋已完成交付,应直接过户至马某名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孙某、孙某与马某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各方构成典型的房屋连环买卖关系,根据我国房地产税收相关规定,二手房交易需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若允许马某直接要求原房主姜某过户,可能导致税收规避,阻碍国家征税行政权行使。因此,连环买卖中应按交易链条逐级履行过户义务,不得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过户。

姜某与孙某的合同未约定付款与过户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在孙某未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 10 万元尾款及相关费用前,姜某有权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抗辩权合法成立。

案涉房屋现仍登记在姜某名下,马某仅享有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无权直接主张所有权,故对马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姜某在孙某履行完毕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立即协助孙某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孙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协助马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

房屋连环买卖中," 只交付未过户 " 易引发权属争议。购房者在交易时应注意三点:一是签订合同前核查房屋产权状况及前手交易履行情况;二是明确约定付款与过户的履行顺序、时限及违约责任,避免约定不明引发抗辩权争议;三是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保物权变动生效,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税收问题影响过户进程。出售方则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拖欠房款或拖延过户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微信

编辑:古月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评论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