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 5小时前
小学生给老师“起外号”被扇耳光致耳损伤?当地回应:已得到初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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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 蓄菁学校 " 一名六年级学生因给老师起绰号,遭到该校教师扇耳光致耳部损伤。记者 12 日从镇雄县相关部门获悉,目前此事已得到初步妥善解决。

据悉,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已组织涉事教师与学生家长进行调解。涉事教师已向学生表达歉意,并承诺给予包含误工费在内的民事补偿。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教师作出严肃处理,并以此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此事引发的法律及教育边界问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蓉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李俊蓉表示,教师扇学生耳光的行为,其实质是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体罚。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采取的惩戒措施仅限于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等,体罚、变相体罚是被明确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普遍认为教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属于职务行为,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教师对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学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向该涉事教师追偿。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社会的法律底线。李俊蓉分析,给老师起绰号属于违纪行为,老师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教育手段。扇耳光不仅是对学生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公然侵害。本案中 " 耳损伤 " 的伤情鉴定结果至关重要,建议家长在签署补偿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后续复查及可能出现的后遗症责任归属。

李俊蓉说,本案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其折射出的师德师风与教育方法问题值得深思。当地教育部门 " 举一反三 " 开展整顿,不仅是为了个案赔偿,更是重申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教师伸向学生的暴力借口。

来源 现代快报

编辑 周欢 /编审 段筠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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