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贵阳 17小时前
百万粉丝博主近300条AI辅助生成的视频被搬运,法院:创作者仍享著作权,搬运者侵权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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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I 辅助生成的视频和实拍视频混剪后形成的视频算不算原创?这样的视频被他人 " 一键搬运 " 后,权益该如何维护?4 月 22 日,无锡数据资源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此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李某是一名短视频创作者,在多个平台运营账号,粉丝总量超百万,视频总播放量达数亿次。李某的创作内容主要是亲赴各地历史遗迹探访,并结合 AI 技术生成历史场景画面,讲述历史故事。2021 年至 2025 年间,李某通过在各平台发布短视频,收益 55 万余元。

2021 年 11 月起,李某发现被告冯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中,大量发布了与自己创作内容完全一致的短视频。经公证取证,截至 2025 年 10 月,冯某共计搬运李某创作的短视频 289 部。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冯某对搬运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账号总收入仅为 7900 余元,且粉丝并非全部依靠搬运视频获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李某利用 AI 软件生成的视频片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李某提交的创作录屏证据,其创作流程为:先由李某独立撰写历史故事文案,输入 AI 软件生成分镜头提示词与图片,其间李某会通过具体指令对生成内容进行多次调整筛选,再利用 AI 软件生成动态视频,最后用剪辑软件加入实拍画面、旁白与字幕,形成完整视频。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单一的 AI 生成视频片段因随机性较强,难以认定李某对此享有著作权,但最终发布的完整短视频是一个有机整体。李某不仅独立创作了文案、旁白和字幕,更在 AI 生成过程中通过反复调整指令体现了其独特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在此过程中,AI 软件相当于创作者手中的 " 智能工具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创作的完整短视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李某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综合考虑涉案短视频的独创性程度、李某视频的高商业价值、冯某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后主动删除视频、承认侵权等情节,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冯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 10 万元。

(文中均为化姓)

来源 现代快报 / 现代 +

编辑 周欢 /编审 段筠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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