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刑罚并承担 10 倍惩罚性民事赔偿。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醒,消费者在酒吧等休闲场所消费时,需警惕各类 " 新潮饮品 ",拒绝有毒有害添加物,切勿因追求新奇而受损。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系某酒吧营销人员,其在营销期间,明知俗称 " 滴滴 " 的原液对人体有害,仍多次将其掺入饮品售卖给客人。截至案发,李某销售该 " 特制饮品 " 的金额达 17415 元。
经检测," 滴滴 " 原液含有 "1,4- 丁二醇 " 成分。该物质系化工原料,并非食品添加剂,作为 "γ- 羟基丁酸 " 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快速代谢为 "γ- 羟基丁酸 " ——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合成毒品,极易成瘾,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少量摄入可致兴奋、致幻,大量摄入会引发镇静、麻醉,过量摄入可导致急性中毒,滥用还会造成心血管损伤、精神异常甚至昏迷、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犯众多公民身体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支付十倍民事赔偿金 174150 元(上缴国库);在市级主要媒体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自爱自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酒吧、KTV 等娱乐场所消费时提高警惕,不饮用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饮品,不轻易接受陌生人递来的饮料,不主动要求添加非食品类原料,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法院同时警告不法分子,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切勿借 " 新奇饮料 "" 助眠饮品 " 等幌子,在娱乐场所售卖有毒有害饮品,否则必将承担沉重法律代价。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深圳曾发生一起因误饮 " 滴滴原液 " 致人死亡的悲剧,年仅 15 岁的少女刘某甲,在酒吧过量摄入含该成分的饮品后,因 γ- 羟基丁酸中毒身亡。

2023 年 10 月 25 日凌晨,案外人王某某、梁某某相约到龙岗区饮酒,由该酒吧营销人员郑某某负责订台,二人在 SV55 卡座就座后,梁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约 40ml" 滴滴 " 原液(即 1,4- 丁二醇)加入绿茶后勾兑成 " 滴滴水 " 与王某某等人一起饮用。期间,郑某某为留住客户及多购买酒水,叫来酒吧 " 维护女 " 即被害人刘某甲到 SV55 卡座与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二人的 " 滴滴水 " 饮用完毕后,王某某要求郑某某拿空扎壶到 SV61 卡座找被告罗某添加 " 滴滴 " 原液,郑某某来到 SV61 卡座将空扎壶交给罗某,罗某朝扎壶内喷了约 30 滴 " 滴滴 " 原液,后郑某某将装有 " 滴滴 " 原液的扎壶拿回至 SV55 卡座加入两瓶绿茶饮料勾兑成一扎壶 " 滴滴水 ",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玩骰子,期间被害人刘某甲摄入约两大杯 " 滴滴水 "。凌晨 4 时 30 分许,被害人刘某甲离开 SV55 号台。2023 年 10 月 25 日 7 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因过量饮用 " 滴滴水 " 身体出现异常,经 120 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因 γ- 羟基丁酸中毒死亡。
而 1,4- 丁二醇是 γ- 羟基丁酸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迅速转化成 γ- 羟基丁酸。γ- 羟基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物,属于合成毒品。
案发后,罗某、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均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罗某、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一年七个月)。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 26 万元、7 万元、3 万元并获谅解;酒吧所属公司另赔偿 123 万元。
所谓的 " 滴滴原液 " 不是普通饮品添加剂,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体。无论是饮酒参与者还是提供者,一旦触碰不仅可能背负刑事责任,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酒吧里的 " 新潮饮品 " 暗藏致命风险,切勿因好奇或轻信而拿生命开玩笑。
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周欢 /编审 段筠 /签发 蒲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