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贵阳 11小时前
保姆给86岁老人喂食胡萝卜致其窒息死亡,家属起诉保姆及家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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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岁老人王某卧床,在住家保姆于某照料下进食,王某因胡萝卜卡在气道出现不适,于某采取了按压胸口、侧翻扣背等措施均无果,还多次对王某进行喂水。后求助邻居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时,王某已死亡。事发后,王某家属起诉于某、家政公司索赔 35 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月 7 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法院认为,于某延误王某抢救的最佳时间,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判令于某赔偿 20 万余元;家政公司存在培训及选任不当的过错,判令家政公司赔偿 13 万余元,因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 10 万元,扣除某家政公司已支付的 2 万元,家政公司还应支付 1.8 万余元。

住家保姆给 86 岁老人喂食

胡萝卜卡在气道窒息死亡

2024 年 10 月,王某因腰部不适卧床,家属曾通过某家政公司雇用过家政服务人员。2025 年 4 月 8 日,家属再次联系该家政公司协商雇人事宜,最终选定家政人员于某,当日家属向该公司转账 1500 元服务费。次日,王某之子(甲方)与某家政公司(乙方)、于某(丙方)签订《家政服务三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为住家保姆,周期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至 10 月 8 日,客户服务费 1500 元,家政员工资 5500 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有权追究因丙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丙方要求经济赔偿。合同签订后,于某入住王某家,对其进行护理。

于某陈述,2025 年 4 月 24 日早,其给王某老人喂食早饭,先喂食了四个大虾,后开始喂食蒸熟的切块胡萝卜,在喂食胡萝卜的过程中,发现王某出现了吞咽困难的情况,故对王某老人采取了急救措施,后求助邻居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家属提交的家中监控视频显示:6 时 29 分,王某平躺在床上,于某开始喂食早饭。6 时 31 分,于某向王某嘴里喂蒸制胡萝卜块后,王某出现不适症状。于某检查其鼻腔并喂水试图缓解。此后十分钟内,于某对王某实施了翻身、敲击后背、按压胸腔、抠取食物等措施进行急救,并在急救无效的情况下,多次对王某喂水。6 时 42 分,于某出门向邻居求助。6 时 43 分邻居前来帮助。6 时 45 分,邻居拨打 120 急救电话。7 时,急救人员抵达现场。院前急救病历显示,从王某气道取出一块胡萝卜,诊断为临床死亡,气道异物窒息可能,标注 " 车到现场已死亡 "。

当日 7 时 30 分,王某家属向派出所报警。报警内容记载:2025 年 4 月 24 日 7 时 30 分许,我单位接到报警称,一男性在被其保姆照顾时因喂食导致窒息死亡。民警来到现场,经查死亡人员王某,男,86 岁,被 120 急救后确认因窒息导致死亡,保姆于某在给王某喂食早饭,王某吞咽胡萝卜块(1-2cm 大小)时,因无法吞咽造成王某窒息,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保姆存在过错赔偿 20 万余元

家政公司赔偿 13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本身为卧床老人,喂食属于于某护理工作的一部分,于某作为专业人员,应该知道老人年纪大,容易发生危险,故需要更加细心的护理与照顾。监控视频显示,于某在王某平躺的状态下给其喂食早饭,本身即存在极大的危险,还连续多次向其口中填塞食物,可见于某缺乏基本的护理常识。在王某发生不适后,虽然于某采取了多种方式欲实施急救,但从视频监控中可见,于某在采取按压胸口、侧翻扣背等措施均无果的情况下,多次对王某进行喂水,且在时隔十几分钟后才由邻居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导致王某最终因气道异物窒息死亡,于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家属与于某通过某家政公司的介绍建立雇佣关系,于某虽以其个人名义直接向王某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但在《家政服务三方合同》中约定,某家政公司在服务期间向原告提供售后保障服务,包括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背调、更换、管理及保障等相关服务,虽然于某持有高级护工证,且某家政公司陈述在于某上岗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从事发前于某的喂食方法到事发后于某的处理方式看,于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某家政公司的培训并未使其达到专业的水平,存在培训及选任不当的过错,应承担与之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于某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王某家属主张的合理损失共计 346397.63 元。按责任划分,于某应承担损失 207838.58 元,某家政公司应承担 138559.05 元。因某家政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 10 万元,扣除某家政公司已支付的 2 万元,某家政公司还应支付 18559.05 元。

一审法院判决:于某赔偿 207838.58 元;某家政公司赔偿 18559.05 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10 万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某家政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段筠 /编审 黄聪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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