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 1小时前
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物品暗藏违法风险 检察官提醒:切勿相信“低价急售”“无凭证特价”等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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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部分群众对废旧物资回收、二手物品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误以为 " 低价收购 "" 现金交易 " 只是普通商业行为。然而,当交易物品来源不明、价格明显异常时,此类行为可能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即为典型例证。现对该案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度分析,以此提示广大公众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规范各类交易行为。

案情回顾

2025 年初,从事废品收购的张某接到一单铜排物料收购业务。交易过程中,张某按惯例询问物品来源,卖方言辞闪烁,未提供任何合法购买凭证或产权证明。张某已察觉该批物料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但在高额利润驱动下,仍先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累计仅支付 14900 元,而该批铜排的实际市场价值为 56455 元。收购后,张某随即加价转卖,从中牟取差价。此外,双方为规避监管,全程采用现金结算,不留存转账记录。

2025 年 6 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安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 " 明知 " 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物品的具体犯罪来源,只要根据交易情况能够认定其应当知道即可。以下情形可作为综合判断主观明知的参考因素: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交易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购买凭证或产权文件;卖方对物品来源陈述模糊、回避或前后矛盾;交易方式违背正常商业惯例(如非正规场所交接、刻意避开监控或实名记录环节等)。

此案中,涉案铜排收购价格较之市场价格,差价悬殊,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符合上述认定情形。

检察官提示:规范交易行为,防范法律风险经营者须严守合规底线,从事废旧物资、二手物品收购的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交易登记制度,主动核实卖方身份信息,取得并留存物品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收货单、产权证明等)。对来源不明、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物品,应拒绝收购,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切勿因短期利益而放松审查,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普通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购买二手物品或贵重物资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来源凭证,不轻信 " 低价急售 "" 无凭证特价 " 等说辞。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往往隐藏着违法风险,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因收购赃物而卷入刑事诉讼。

共同抵制销赃行为,助力社会治理。收赃、销赃活动为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提供了变现渠道。广大群众如发现可疑交易或涉嫌收赃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社会共治是压缩违法犯罪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治社会下,任何经济活动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该案再次警示,心存侥幸、贪图小利而收购来路不明物品,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希望广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以案为鉴,知法、懂法、守法,共同营造安全、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

本报记者 张 烁

来源:兰州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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