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8 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长富等 18 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 18 名被告人三年四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薛刚(在逃)先后结识被告人杨长富、宋建华等人,并长期纠集在一起吃喝玩乐。随后不久,薛刚纠集多人以暴力手段插手贵州省龙里县某煤矿及福泉市某磷矿两起矿权纠纷,实施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并不断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加入,形成了以薛刚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长富、宋建华、王湘黔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何远彬、吴耀杨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徐本银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插手矿权纠纷、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手段大肆敛财,豢养组织成员,长期盘踞在福泉市及周边区域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薛刚为组织、领导者,杨长富、宋建华、王湘黔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杨长富等 18 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当前,贵州高院围绕 " 锚定打击重点、提升案件质效 " 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法院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8 月 21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永周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以及吴勇情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三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打击声势,彰显了贵州法院依法严惩、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
来源 纳雍县人民法院
编辑 段筠 /编审 黄聪 /签发 蒲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