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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也可“赌”?上海一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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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静坐、水边放松,垂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当有钓场、鱼塘宣称有 " 彩头 "" 标鱼 ",可兑奖甚至返现时,小心,这可能已经涉嫌赌博了。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以垂钓为外衣开设赌场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5 年 7 月,王某勇、王某新、程某某 3 人合谋,合伙出资在上海市郊开设一处钓场。钓场对外以休闲垂钓为名,实际设置 " 标鱼 " 奖励规则。

所谓 " 标鱼 ",是指身上贴有不同颜色标识的鱼,不同色标对应不同的高额奖励。钓场营业后,3 人在鱼塘内投放大量 " 标鱼 ",并定下经营规则:钓友须购买 100 余元至 458 元不等的门票方可入场垂钓;钓获 " 标鱼 " 的,可按标签颜色向钓场兑换相应奖励。

钓场共设置 7 类彩色鱼标,从仅能折现 50 元的红标到可折现 3500 元的紫标,奖励逐级提高。钓友能否钓获 " 标鱼 " 全凭运气,既可能以百元左右的门票博取最高 3500 元的奖励,也可能会一无所获、血本无归。" 垂钓 " 由此异化为 " 以小博大 " 的赌局。

3 人为扩大客源敛财,借助社交平台大肆宣传,广泛招揽各地钓友参与所谓的 " 钓鱼 ",大量参与者被高额奖品吸引入局。短短数月,该案累计涉案赌资突破 40 万元。

2026 年初,该钓场被公安机关查处,3 名涉案经营者被抓获归案,后由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 3 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涉案赌资数额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勇、王某新、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涉案赌资退缴违法所得,对部分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3 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正常垂钓买的是场地和服务,钓中有奖只是附带福利。而本案中,钓客追逐的则是钓中 " 标鱼 "、获得高额奖励的机会。

松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房素平介绍,本案 " 钓鱼博标 " 模式,门票本质上就成了下注筹码,钓场内红、蓝、绿、粉、黄各色 " 标鱼 " 对应不同重量的鱼,橙标、紫标则可直接兑换 1000 元、3500 元现金,构建起典型 " 以小博大 " 的赌博链条。

这也正是此类新型赌博更值得警惕之处:未必有传统赌场的牌桌和筹码,而可能藏在看似普通的消费和娱乐项目里。

法官特别提醒: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常以 " 竞技活动 "" 趣味抽奖 "" 会员回馈 " 为名,行开设赌场之实。凡具备 " 高额入场费、高价值可折现奖品、规模化组织运营、获奖结果具有偶然性 "4 要素的所谓 " 娱乐项目 ",均可能涉嫌赌博类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要仔细甄别,如发现类似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莫因 " 披着娱乐外衣 " 而放松警惕,误入赌博的违法行为之中。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编辑 杜立 /编审 黄聪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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