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公众认知中典型的重罪——法定起刑点即为三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少当事人一旦卷入这类案件,自行检索相关法条和判例后,往往会陷入极度的焦虑之中。近日,金华刑事律师章福阳办结了一起涉铅弹模具生产的非法制造弹药关联案件,最终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为这类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辩护提供了务实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至 2025 年底,当地一家精密制造企业的负责人,通过多名销售中介承接铅弹制造模具的定制订单,组织企业员工生产多种型号的铅弹制造模具。本案当事人小 H 作为企业普通员工,仅负责在生产完成的模具表面打制渔具相关字样进行伪装,后续参与了模具的打包、交付快递等辅助性工作。案件立案后,小 H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近一个月,后续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核心思路:以法律争议点撬动不起诉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后,发现本案的定罪核心依据存在明显商榷空间:
当前我国涉枪支弹药管理的规范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仅明确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枪支的主要零部件纳入管制范围,并无任何明文规定将 " 弹药模具 " 列为违禁物品,也未禁止单位或个人生产、定制弹药模具,更未将生产弹药模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符合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的刑法基本原则。
同时辩护团队也注意到,过往部分地区的新闻报道和司法判例中,确实存在将生产弹药模具的行为以非法制造弹药罪定罪处罚的情况,这类案件直接作出无罪判决的概率极低。基于这一现实情况,辩护团队确定了核心策略:以行为不符合非法制造弹药罪的构成要件这一法律争议点为核心,结合全案其他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而非单纯追求无罪判决。
在后续提交的正式辩护意见中,辩护团队重点围绕三个维度展开论述:
从法律适用层面,详细论证现有法律法规未将弹药模具纳入管制范畴,涉案行为定性为非法制造弹药罪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从案件主体层面,指出本案相关生产经营行为依托正规注册的精密制造公司开展,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
从当事人自身情节层面,明确小 H 仅为企业普通员工,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同时具备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结合全案情况,辩护律师正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小 H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建议。
办案过程与当事人心态疏导
辩护意见提交后,检察机关并未第一时间给出反馈,期间小 H 被传唤接受讯问,同时被告知将安排认罪认罚相关程序,这让原本就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的当事人愈发焦虑,多次联系辩护律师询问案件进展,甚至认为不起诉的结果已经不可能实现。
结合自身多年办理重大重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辩护律师一方面向当事人客观说明案件的现实情况:不起诉结果的最终作出,既取决于主办检察官的意见,也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存在多个影响因素,无法给出绝对确定的承诺;另一方面也明确告知当事人,综合全案情节判断,不起诉和缓刑两个结果都具备较高的现实可能性,安抚当事人的焦虑情绪,引导其回归正常工作生活,避免过度的心理内耗。
案件结果与同类案件经验参考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检察机关正式通知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将在几日后开展认罪认罚相关程序,同时口头告知了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悬在我们和当事人心头多日的石头终于落地。后续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正式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
本次案件的辩护信心,并非来自对结果的盲目预判,而是源于辩护团队对该类重罪罪名的长期深入研究,以及过往同类重大案件的办理经验:此前章福阳律师曾办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该案中多名被告人累计制造约 15 万公斤炸药用于矿山爆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黑火药一千克以上即达到定罪标准,达到五倍以上就属于 " 情节严重 ",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法院全部采纳,最终主犯之一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远低于常规量刑区间。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从业者和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无论是个人求职入职新单位,还是企业自身规划业务经营范围,只要涉及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的业务内容,都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核查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绝不能为了短期利益随意游走在违法边缘。一旦卷入刑事诉讼,受到影响的绝不仅仅是个人自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还会对整个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