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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水泥被侵权!两家粉磨站遭“双标”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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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蒙城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下称 " 蒙城海螺 ")先后就两家水泥粉磨站袋装水泥包装标注 " 海螺 " 字样一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数月后,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中一家粉磨站的销售商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而针对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 松山水泥 ")的投诉,销售地利辛县市场监管部门未认定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26 年 9 月 7 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复函,仅就案件移送、答复形式等程序事项作出说明,未对松山水泥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实体认定。

两家粉磨站均不具备熟料煅烧能力,熟料均外购自海螺体系。投诉方认为,两案经营结构、标注方式相同,处理结果却相反;该对比是否成立、松山水泥 2026 年被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仍存争议。

一、两起投诉,两种结果

(一)天助新型建材案:现场查获 13 袋,销售商被处罚

2026 年 3 月,蒙城海螺向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书,反映蒙城县岳坊镇一处销售门店在售袋装水泥包装标注 " 海螺熟料 " 字样。3 月 25 日,蒙城县局现场检查,查获标有 " 海螺熟料 · 宁王 · 砌筑水泥 · M32.5" 字样的袋装水泥 13 袋,生产主体为淮北市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遂依法扣押并立案。

6 月 22 日,蒙城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蒙市监处罚〔2026〕436 号),认定该销售门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水泥 13 袋,罚款 480 元;因销售者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留存进货凭证,不适用 " 不知道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的免责条款。

据天助新型建材 2026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其 2024 年曾生产少量标注 " 海螺 " 字样的水泥;2024 年 9 月海螺方面投诉后,涡阳县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濉溪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书面承诺不再生产。

(二)松山水泥案:销售点被投诉,利辛县局认为不构成侵权

2026 年 3 月 10 日,蒙城海螺向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书,称松山水泥生产的袋装水泥包装印有 " 海螺 " 字样,在利辛县王市镇一处建材销售点在售,涉嫌侵害 " 海螺 " 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书附有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投诉方称,其通过 12345 平台及电话获知利辛县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论,认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投诉方随后递交异议申请书,就案件移送函提供、举报线索移送范围、经销商立案调查、书面反馈处理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2026 年 9 月 7 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异议申请书的复函》,逐条答复:案件移送函系市场监管系统内部文书、非对外公开,可通过 12345 平台打印留存;利辛县局已依法对利辛辖区涉事经营单位进行处理,移送内容仅为涉事松山水泥相关内容;已对涉案经销商依法调查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总局 121 号令),12345 平台反馈、电话、短信、邮件等告知方式即履行法定答复义务。复函未就松山水泥 2026 年被投诉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作出实体认定。

(三)淮北 12345 回复:抽检合格、" 如实标注 "、不予立案

2026 年 6 月 25 日,投诉方通过淮北市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质量问题,核心即涉事水泥侧边袋标 " 主要成分:海螺熟料 "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026 年 7 月 3 日,淮北市 12345 回复称,该件由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经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受理核实:检查商品抽检报告显示,2025 年国家级、省级抽检报告显示合格,2026 年 6 月 18 日市级抽检报告显示合格;商家水泥包装袋侧面非显著位置有 " 主要成分:海螺熟料 " 字样,商家提供了熟料买卖合同,证明该水泥所用熟料确从宿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购进,主要成分属于如实标注;水泥正面显著位置印有生产厂家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有 " 松山 " 商标标识及厂名厂址。

回复同时指出,包装袋标注的 " 海螺熟料 " 未用突出放大字体、未在包装正面突出位置,与 " 海螺 "、" 海螺牌 " 注册商标图案在字体上有明显不同,未发现有证据证明商家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市场局不予立案。

二、松山水泥的既往记录:一次商标处罚、两次质量不合格

(一)2023 年:因 " 海磥 " 仿冒包装及 " 海螺熟料 " 标注被行政处罚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3 年 3 月 20 日,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 12345 投诉,对松山水泥涉嫌生产侵犯 " 海螺 " 商标水泥产品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 2023 年 2 月 25 日使用标有 " 海螺熟料 " 字样的包装袋生产 P・F32.5 级水泥 18 吨;2023 年 3 月初,私自委托徐州某包装厂印制标有 " 海磥 " 字样的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包装袋 2500 条,并使用该包装袋生产水泥 24 吨。结合商标权利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烈山区局认定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水泥 24 吨、没收侵权包装袋 2000 条、罚款 4 万元。该案后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点名 " 淮北松山水泥 "。

(二)2025 年: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均检出不合格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省级监督抽查公示显示,松山水泥生产的砌筑水泥 M32.5(生产日期 2025.02.14、批号 A007)氯离子项目不合格。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市级监督抽查公示显示,该局全年抽查 285 批次、不合格 7 批次,其中 2 批次不合格产品为砌筑水泥,均由埇桥区两家建材门店销售,标称生产者为松山水泥,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025)皖宿质检(J)字第(0133)号等;据公开报道,涉事 "SongShan" 牌 M32.5 砌筑水泥(批号 A-147)28d 抗压强度不达标。监管部门已责令整改、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三、" 海螺熟料 " 标注:说明原料,还是傍名牌?

(一)事实基础:外购熟料不附带标注授权

松山、天助两家粉磨站的熟料均外购自海螺体系。海螺明确禁止其商标、文字出现在相关企业水泥包装袋上,外购熟料不附带包装标注授权。换言之,粉磨站采购熟料,仅取得原料本身,未取得在自有产品包装上标注 " 海螺 " 字样的使用许可。

(二)" 原料来源说明 " 的说法,缺乏事实与先例支撑

有观点认为,粉磨站标注 " 海螺熟料 " 系如实说明原料来源,应属合理使用。但这一说法在本案情形下难以成立:其一,海螺体系与采购方已在协议中明确禁止标注,粉磨站再行标注,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谈不上 " 合理使用 "。

其二," 海螺 " 二字突出标注于包装显著位置,已超出说明原料来源的必要限度——购买者看到袋装水泥上的 " 海螺 " 字样,首先联想到的是 " 海螺 " 品牌水泥,而非熟料来源,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2023 年烈山区局查处松山水泥时,已将 " 海螺熟料 " 字样水泥计入违法货值;2026 年蒙城县局认定 " 海螺熟料 " 包装构成混淆行为并作出处罚。与之相对,2026 年 7 月 3 日烈山区局经淮北市 12345 回复松山水泥投诉时,认定 " 主要成分:海螺熟料 " 属如实标注、不予立案——同一 " 原料来源说明 " 的说法,在不同属地监管部门面前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

四、投诉方的三点疑问

围绕 " 同一违法行为路径、为何一罚一不罚 ",投诉方提出三点疑问:

其一,同类行为定性标准是否统一。两案在行为构成上具有同质性:两家企业均为无熟料煅烧能力的水泥粉磨站,熟料均外购自海螺体系;均以 " 海螺 "(" 海螺熟料 ")字样作为袋装水泥包装的显著标识;均由同一权利人蒙城海螺就同一 " 海螺 " 商标提起投诉。行为路径相同,处理结果却相反——蒙城县局认定 " 海螺熟料 " 包装构成混淆行为并立案查处,利辛县局未认定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投诉方认为,同一标识、同一经营模式,行政执法定性应当口径一致,否则将影响同类案件的查处预期与执法公信力。

其二,实体结论的书面化与可核验性。投诉方称,此前仅通过 12345 平台及电话获知 " 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的结论,未收到载明实体认定结论的决定文书(如不予立案决定书)。利辛县局 2026 年 9 月 7 日书面复函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总局 121 号令),12345 平台反馈、电话、短信、邮件等告知方式即履行法定答复义务,无强制出具纸质盖章文书的法定要求。松山水泥案中,两地监管部门的处理结论均系通过 12345 平台等渠道反馈,投诉方均未取得纸质决定文书。

现场留存的包装袋实物显示产品包装突出标注‘海螺熟料’。投诉方认为该包装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涉嫌商标侵权,但因暂未取得针对该批次产品的实体认定文书,维权追偿工作陷入停滞。

其三,移送衔接。复函确认,利辛县局已对利辛辖区涉案经销商依法调查处理,并将涉事松山水泥相关内容移送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方称,经销商 " 调查处理 " 的具体结果(是否处罚、定性依据)未获披露;松山水泥线索移送烈山区局后,该局是否立案、是否就 " 海螺熟料 " 标注作出认定,亦无公开信息。

截至发稿,松山水泥未公开回应;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后是否立案查处,暂无公开信息。

同一行业背景、相似标注行为、来自同一商标权利人的两起投诉,最终走向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对粉磨站而言,外购大厂熟料是正常经营行为,但 " 买熟料 " 不等于 " 买商标 ";对监管部门而言,同类案件的定性口径统一与处理程序透明,是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

利辛县局的复函回答了程序问题,未回答实体问题:经销商 " 调查处理 " 的结果是什么?松山线索移送烈山之后有无下文?同类行为为何一罚一不罚?这三个问题仍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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