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门店关门、公司注销,本该到手的工资不翼而飞, " 打工人 " 该如何维权?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9 年 5 月,陈某创立了一家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30 万元,持股 100%。2021 年 1 月,小敏来到这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经营的门店担任业务店长。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敏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为 5500 元 / 月,另有业绩奖、提成,公司每月 10 号发放上月整月工资。
可是从 2023 年 4 月起,小敏每月到账的工资总是 " 缺斤少两 ",不是少发就是漏发。直到当年的 7 月,小敏找到公司老板陈某进行理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但陈某却以 " 门店效益欠佳 " 为由进行搪塞,并未理会小敏的诉求。同年 9 月,陈某将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
门店关门了、公司注销了,拿不到工资的小敏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公司股东陈某承担责任,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垫付费用等共计 3 万余元。
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进行注销登记,劳动者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垫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自 2021 年 1 月起至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以及公司结欠原告该期间的工资未付的事实。被告陈某辩称公司已履行向员工发放工资的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因公司已注销,被告陈某作为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其知晓公司尚有职工工资未发放,却未依法进行清算,未通知包含原告在内的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即注销公司,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未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垫付款的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 15106.20 元、经济补偿金 23455.75 元,返还原告垫付款 1553.29 元。
承办法官杨丽认为,在实践中,少数公司在未结清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试图恶意 " 注销换壳 "、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为公司和股东设定的合法权益。公司的上述不当行为将会突破股东 " 有限责任 ",劳动者可据此要求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