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9小时前
男子酒驾撞死路人,开出150米后返回打120又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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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子璇)3 年前,淮安彭某酒后开车撞倒骑电动车经过该路口的万某,双方车辆损坏,万某经治疗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离开现场,后步行返回现场并拨打 120 电话,停留数分钟后又离开现场并躲在附近察看情况,于当日 18 时 55 分许接交警电话后主动投案。经鉴定,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35.8mg/100ml;万某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法院获悉,经认定,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

彭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再次离开现场又主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逃逸?

法官经审理认为,彭某具有两次逃离现场的行为,第一阶段是出于为防止后面堵车而驶离距现场约 150 米处的非机动车道停下,此阶段虽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但具有合理解释,而其又步行返回现场并拨打 120 电话,可以看出其具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之目的离开现场,此时如停留现场等候处理,则不应认定为逃逸;第二阶段其在救护车到来后离开现场,躲至附近以便对现场进行观望,在交警对现场勘查过程中,此时其具备主动将自己置于交警调查控制范围内的现实条件和可能,但其并未选择主动及时投案且无正当合理事由,可以推定其此时的离开现场具有逃避法律处罚之目的,应认定为逃逸。即便其在交警离开现场后又放弃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选择主动投案,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对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因为逃逸和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

法官表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不论其逃离现场多远或逃逸时间多久,也不论其逃逸后有何举动,均不影响对其逃逸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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