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布 9小时前
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河南发文规范普惠托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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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 2 — 3 岁幼儿、

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 0 天的不得收费 ……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范围、分类收费管理办法等内容,为河南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详细指引。

PART 01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 2-3 岁幼儿

《通知》首先明晰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 2-3 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根据《通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我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PART 02

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通知》要求,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招生简章、入托通知中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通知》明确,托育基本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收取,也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缴纳,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 0 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按月收费标准的 50% 收取;实际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整月收取。

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 1 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

伙食费按日计算,按日或按月收取。

其他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

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基本服务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应缴费用后退费,伙食费按剩余时间退费。

《通知》要求,托育服务机构事前应与婴幼儿家长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托育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同时,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记者 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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