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6 旬老人今年 8 月到甘肃刘家峡一个滑翔伞基地学习滑翔伞,在培训的最后一天发生意外从高空坠落,身受重伤,虽然在医院抢救了 10 天,依然不治身亡。这位老人的女儿小思(化名)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她父亲学习滑翔伞,连个正式合同也没有,只让他签署了一个类似“生死协议”的免责书,她认为不具法律效力。而场地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当地应急管理局近日做出事故报告,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而系高风险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小思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论,考虑进行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滑翔伞高空坠落
当事人抢救 10 天后不幸离世
小思告诉记者:“我父亲 8 月份去甘肃刘家峡滑翔伞基地去学习滑翔伞,他当时是找了一个教练,教练说训练场地就在刘家峡,他就从吉林飞到甘肃,找教练学习滑翔伞。他跟教练或者场地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信息,只有一些微信转账记录,还有教练通过微信说的费用等内容。”
开始训练之前,小思的父亲曾经签署过一份《滑翔飞行安全自律免责书》,其中以印刷体写着“我自愿参加滑翔运动。我的身体健康,心智清楚。本人在滑翔运动中仅支付了场地维护费,再无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本人(签名者)负责,家属、遗嘱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均不能状告任何队友及飞行场地管理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向任何队友和飞行场地管理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该协议只有她父亲的签名,没有场地或者教练等签名或盖章。
小思说,教练卖给了小思父亲一个滑翔伞,具体来源她并不知晓。之后她父亲又给了教练大约 3 万元钱,可能包括伞钱、场地费、培训费、证书费等。
事故发生在 8 月 12 日,本来是训练的最后一天。小思说:“滑翔伞在高空失控坠落,我父亲没有当场身亡,救援人员到了之后,说这个人还没有死,然后他们才打了 120,因为那个基地非常偏远,海拔也有 1000 多米,救护车来得比较晚,把他送最近的永靖县医院,医院当时就下了一个病危通知书,说要转到大医院去,因为人已经是重度昏迷,县医院处理不了。”
转到兰州的一个医院之后,她母亲才赶到甘肃。“我母亲到了之后,因为他们转的医院不是太好,又转到兰州更好的医院,但是抢救 10 天之后还是不治身亡,因为他高空坠落,重度颅脑损伤、内脏损伤、多处骨折。”小思说到。
家属质疑
新手 1500 米是否能独立飞行?
小思后来也去基地看过,曾经询问教练和场地有什么关系,教练表示没有什么关系。小思猜测:“可能他每次有学员了,就给场地付一下场地费,没有雇佣关系。”
小思告诉记者基地海拔大概是 1500 米,降落地点为海拔大约 500 米的黄河岸边。
国家体育总局曾发布《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根据技术水平,将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其中 A 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 100 米的山坡上飞行,B 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 ( 300 米以上 ) 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 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
小思说,她父亲是一个初学者,“不应该允许进行 1500 米高的独立飞行”。此外,小思还认为售伞是违规操作,翔伞是进口的初级伞,她不知道来源是哪里,没有看到相关证书。
小思曾经跟教练和场地方甘肃煜高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涉,但是该公司表示此事跟他们无关。教练表示遗憾,只是说这个事故谁也不想看到。
记者联系场地方甘肃煜高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表明记者身份后,接线人员表示“无可奉告”。
12 月 30 日,记者多次拨打小思提供的涉事教练电话,均未能接通。
此后永靖县应急管理局也给出了意外事故报告,根据小思提供的事故报告摘要显示:2025 年 8 月 12 日,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国际滑翔基地发生一起滑翔伞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参与人员小思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永靖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出具《“ 8•12 ”滑翔伞高处坠落事件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而系高风险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

小思表示对该调查报告不能认可,“因为我律师向应急管理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了哪些地方不合法规,都有明确法律出处,但是应急管理局对律师给的意见没有正面回复,只写了一个非常不专业的报告,认定这是意外事故。”
她说,报告显示该滑翔基地行业与属地监管双重缺位、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案涉营地周边居民及永靖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映,该营地此前多次发生飞行受伤事故”。还有一些在该基地学习滑翔伞出事故受伤的人员和她联系,表示正在进行维权。
12 月 30 日,记者致电永靖县应急管理局,询问《事件调查报告》相关情况,接线人员告知此事需向宣传部门了解。
记者随即联系到永靖县宣传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和文旅局等部门积极进行了处置和应对,死者家属的律师要求成立调查组,调查前因后果。当地起初表示,航空器事故应由民航部门调查,永靖县没有相关权限,但其律师表示可以由当地调查。于是本着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了一个调查组,从省应急部门专家库中邀请专家进行了调查,出具了报告,认定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属于滑翔伞体育运动意外伤亡事故。对方对这个结果感到不满意。
而小思认为,调查报告采信了教练的说法,称 8 月 10 日已经结束训练,实际上她父亲买的飞行保险到期时间为 8 月 12 日。事前所签的“免责书”所写日期是 7 月 31 日至 8 月 14 日。
小思希望当地重新进行调查,“如果他们不想重新出报告,或者还是说 100% 的责任在我父亲,我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自律免责书》不足以成为免责理由
目前双方对事故性质尚有争议,而死者事前所签《免责书》是否合法也有疑问。
北京含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代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她指出,机构作为专业的滑翔伞培训者,应当保障滑翔伞运动场地的安全性,保证开展滑翔伞运动当天的天气、风向等适宜进行滑翔伞运动,向有关部门提前进行空域报备,并保证机构所提供滑翔伞设备的安全性。以上,需要机构的气象评估记录、提示学员当前气象的记录、空域报备记录、滑翔伞设备的型号和具体数据等作为证据,如果存在瑕疵,则可视为机构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吴代月律师说,滑翔伞运动作为一项具有高风险性的运动,机构应在事前对参加人员尽到告知、警告的义务,《自律免责书》虽然对滑翔伞运动的风险进行了一定提示,但对该运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具体风险点及遭遇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没有进行详细描述,只能视为对风险进行了部分警告,难以认为完全尽到了告知义务,更不足以作为免责的理由。
滑翔伞学员如果尚不具备自主飞行水平,在飞行过程中,教练应当对学员的飞行状况、飞行高度、位置等进行提示,如果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告知处理方法,机构对培训中的情况应当主动进行录音存档等,如果机构无法证明在飞行过程中进行了充分提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她认为,本案中机构的《自律免责书》最多能证明机构履行了部分风险告知义务,其对具体风险的表述不清,只是笼统说明了“有危险性”“具有未知因素”,也没有说明一旦发生事故学员可以采取的自救措施。因此,这份《自律免责书》可能会作为机构告知过风险的证据,但不足以作为机构免责的依据。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需要通过上述的具体方面进行考察。
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徐悦
实习生 陈楷奇
校对 陶善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