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收受下属及具有管理服务关系的对象所送的压岁钱、购物卡、赠票等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北京市某区环境监察支队分队负责人李某,收受下属及监管对象送给其女儿的压岁钱、购物卡、加油卡等,认为这些都属于人情往来。但法院表示,这些财物难掩权钱交易本质,李某的收受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8 年春节前,李某带着女儿在某茶馆偶遇下属刘某。刘某以压岁钱名义,强行塞给李某女儿现金人民币 1 万元。李某虽有推辞但仍收下。刘某供述,此举是为了感谢李某在环保督察工作中对自己的关照。
李某被调查后,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大量财物,包括监管对象乔某给予的面值 1000 元购物卡 16 张、面值 1699 元东乡羊卡 1 张,以及行贿方按每张 60 元申请经费的温泉票赠票 20 张。监管对象蒙某给予的面值 1000 元加油充值卡 2 张。乔、蒙二人公司均受李某所在分队监管并被处罚过。二人明确供述,送礼是为了在环保检查中获得李某的关照,相关卡券号段、发行记录、采购记录等均能相互印证行贿事实。
李某对收受财物的事实基本承认,但辩解这属于人情往来,并对收受的购物卡财物价值有异议。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李某所收卡券均有可量化价值,受贿总额达 30899 元。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表示,该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收受下属及具有管理服务关系的对象所送的购物卡等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李某收受下属刘某 1 万元现金,发生在春节前夕,名义上是给孩子的压岁钱。然而,判断是否属于人情往来,不能仅看表面形式和时机。关键在于双方关系的性质、财物的价值及给付的真实目的。
刘某系李某的下属,处于被领导、被管理的地位。刘某明确供述其送钱是为了感谢李某在环保督察工作中给予的 " 帮助 " 或 " 关照 "。李某作为分队负责人,对刘某的工作具有评价、管理甚至影响其发展的权力。这种基于职务产生的上下级关系,本身就蕴含着请托与关照的可能空间。刘某作为李某的下属,在特定时间点送给领导的孩子上万元钱款,李某在推辞后仍予以收受,结合刘某的供述,足以认定这 1 万元并非单纯的人情,而是刘某基于李某职务对其工作进行关照的 " 酬谢 ",李某对此是明知的。这实质上是刘某对李某职务影响力的 " 投资 ",李某的收受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李某收受乔某、蒙某财物的事实更为清晰。乔、蒙二人是李某所在分队负责日常环保检查的企业的负责人,其企业均因环保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李某作为分队的负责人,直接负责对这两家企业的监管,拥有检查、发现、报告问题乃至一定程度影响处罚轻重的权力。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典型的职权管理服务关系。
乔、蒙二人均明确供述,其向李某送卡送票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环保检查中得到李某的 " 关照 ",避免或减轻处罚。这直接指向了李某的职务便利。李某与他们仅因工作关系认识,无证据显示存在深厚私人情谊。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收受其明显带有 " 感情投资 " 或 " 寻求关照 " 性质的财物,数额累计较大,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的规定。即使李某当时并未明确承诺具体事项,但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即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案中,对受贿财物的价值认定也是一大关键。这些卡券均标注明确面值,可在相应商户按面值等额消费,具备确定的货币价值。法院按票面金额计算受贿数额,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和财物实际价值。其中温泉赠票虽标明为 " 赠票 ",但其实际功能是享受温泉、游泳等服务。行贿方在其财务凭证中明确将这批温泉票作为客户关系维护费用支出,按每张 60 元申请并核销经费,这清晰地反映了行贿方为获取这些票券所支付的实际成本。行贿成本是确定其实际价值的重要依据。法院依据行贿方实际支付的成本认定其价值是合理的。
综上,法院将所有涉案财物的价值累计认定为 30899 元,达到了受贿罪 " 数额较大 "(3 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
法官提示,节日不是 " 挡箭牌 ",人情往来勿触法纪红线。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清廉是立身之本、履职之要。面对管理服务对象和下属的 " 馈赠 ",务必保持高度警惕,看清 " 人情 " 背后的 " 私利 " 企图。节假日绝非法纪的 " 真空期 ",任何试图以 " 人情往来 " 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终将难逃法眼。
公职人员务必严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各项廉政规定,净化社交圈、生活圈。对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特别是来自管理服务对象或有请托可能的财物,必须坚决拒收、及时退还或按规定登记上交。牢记 "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
社会公众要尊重市场规则和法治秩序,自觉抵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特殊关照。向公职人员赠送财物寻求便利,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可能将自己和对方一同送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合法经营、诚信办事才是正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