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与邹某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傅某醉酒后约邹某出来,并驾车撞向邹某,致其轻伤 …… 近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危险驾驶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傅某因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并全额赔偿邹某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傅某与邹某及其妻子因存在感情纠纷而结怨,并多次产生口角。2024 年 11 月 21 日,傅某醉酒后给邹某打电话约其去江边解决纠纷。随后傅某驾驶轿车等待邹某,待邹某骑着一辆电动车从小区出来后,傅某驾车加速撞向邹某,导致邹某被撞飞后落地,接着傅某的车辆又与停在路边的五辆车连续碰撞。此事造成邹某受伤,傅某的车辆及路边五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邹某左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牙齿脱落及牙折 5 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上牙槽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小腿为轻微伤;综上,邹某此次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傅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65.24mg/100ml,系醉驾。
一审法院认为,傅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而放任结果的发生,故意驾驶汽车撞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傅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傅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傅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傅某家属积极赔偿被撞车辆车主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傅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傅某赔偿邹某各项损失计 12.5 万元。
傅某不服,提起上诉。延边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傅某与被害人邹某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傅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按一审法院确定的金额,全额赔付了邹某经济损失。延边中院认为,鉴于傅某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二审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延边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对傅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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