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陈某因买假 " 三金 ",离婚后被前妻告上法院。前妻何某要求他赔偿因其买假 " 三金 " 造成的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近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陈某提出严肃批评,但驳回了何某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2024 年 12 月,陈某与何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陈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假 " 三金 " 赠与何某。2026 年 3 月,陈某与何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向女方要回彩礼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车辆贷款、给女方购买假 " 三金 " 的个人原因,欠女方 2.5 万元。男方需在 2026 年 3 月 10 日前支付完毕,逾期需向女方支付违约金。若因男方违约导致女方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男方应承担女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
何某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承诺为她购买结婚 " 三金 "。2025 年 1 月 13 日,陈某给她的手镯、吊坠、耳环等饰品是 " 金包银 " 假货。其中,手镯通过某黄金品牌门店开的发票金额是 24197.48 元,但实际并非足金。何某认为,陈某以假充真的行为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屈辱与伤害。
离婚后,何某诉至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向她支付 2.5 万元欠款及逾期违约金,赔偿她因其购买 " 假三金 " 造成的手镯损失 24197.48 元及其他饰品损失 21538.4 元,并向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7000 元和差旅费。陈某辩称,案涉饰品系他为结婚目的向何某的赠与,双方并未约定 " 三金 " 实际价值以及需为纯金。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条款明确将购买假 " 三金 " 列为陈某对何某负有欠款的并列事由之一,法院认定双方已通过达成离婚协议,就陈某购买假 " 三金 " 的行为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何某就同一事实再次主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何某主张陈某赔偿假 " 三金 " 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陈某依据自身经济能力购买礼物,本无可厚非,但其刻意隐瞒的行为确实欠妥,法院对陈某蓄意购买假 " 三金 " 赠与何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陈某购买假 " 三金 " 的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告提出批评,足以弥补何某因此受到的伤害,则对何某请求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2026 年 5 月 19 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何某 2.5 万元及违约金,支付何某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7000 元,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