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已于 7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允许市民提前决定生命末期是否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这是香港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 " 预设医疗指示 " 和 "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 的完整法律框架,允许末期病人在清醒时提前决定拒绝无效抢救,并在法律上为医护人员提供了保障。
具备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在罹患末期疾病且预期寿命短暂、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的昏迷,以及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如晚期肾衰竭、晚期阿尔兹海默症)等三种特定状况下,可预先订立 " 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病人可通过预先订立的指示,拒绝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器、人工营养及水分等侵入性维持生命治疗,但不得拒绝基本照顾及纾缓治疗。
该条例将普通法的相关原则编纂为成文法,首次为预设医疗指示和 "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DNACPR)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指示一经订立,医护及施救者必须遵从。条例也明确强调,预设医疗指示是为避免在病情不可逆转时进行无效、徒增痛苦的 " 延长死亡 " 措施,让病人自然离世,属于 " 被动 " 放弃治疗;而安乐死是主动结束生命,在香港法律上仍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