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3 日,一场基因编辑临床试验的致命悲剧被揭开。2025 年 3 月,一位 6 岁女童小美死于该临床试验诱发的严重免疫反应。

事件之复杂在于:从科研视角来看,小美参加的是一项临床试验;对参与实施的科研和医疗团队来说,这还是全球为数不多对人脑进行基因编辑的病例。而对小美一家来说,这更像是他们投入巨资、量身定制的前沿治疗乃至治愈的希望。
结果,事与愿违。
最终促使家属发声的,是参与这项治疗研发的团队,在《自然》发表了与该技术直接相关的临床前研究论文。他们认为,这篇论文可能使其他患者家庭低估这项技术的风险——这一对承受了悲剧的父母希望推动撤稿。
报道一经发出,引发多方关注和回应。
7 月 26 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布情况说明,称注意到相关报道,已成立专项工作组展开调查。

7 月 29 日,《自然》杂志在涉事论文页面增加编辑提示:" 本文及其所呈现的数据已引发争议。待相关调查结束,各方均有机会作出全面回应后,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编辑措施。"
7 月 30 日,由研究者在 Clinical Trials 上提交的该临床试验在线数据更新信息:2025 年 3 月 31 日,唯一一名受试者死于血栓性微血管病,这是一种严重不良事件,经评估与该研究明确相关。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布的情况说明
调查仍在进行,事实仍有待进一步厘清。
但这起死亡事件首先表明:临床试验、实验性治疗、临床治疗,不是一回事,却可能被普通人混淆。
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曾参与制订国家卫健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他告诉南风窗:"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学科,它的术语是有严格定义的,不能想当然。" 而小美参加的是一项 " 临床试验 ",她是受试者,或称 " 研究参与者 "。
邱仁宗表示,更准确地说,这是一项研究者发起的试验(IIT,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意即由研究人员或临床医生而非制药公司构思、设计和主导的临床试验。在 IIT 中,研究者同时担任研究发起方(sponsor)和主要研究者(lead researcher),承担试验的全部法律和监管责任。
医学需要科研转化增加人的健康福祉,少不了临床试验。这一事件背后,最应该审视的是:包括风险—受益评估、知情同意的有效性、利益冲突管理等约束在内的 " 伦理审查制度 " 是否有效运转——它将成为保护受试者的屏障。
6 岁的小美确诊为 Snijders Blok – Campeau 综合征。这是一种由 CHD3 基因变异引起的罕见神经发育障碍,携带这种变异的人通常寿命与常人无异,但症状轻重差异较大。小美属于症状相对较轻的一类,但父母担心,她与同龄孩子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未来或许无法独立生活。

CHD3 基因突变引起的罕见神经发育疾病
为未来计,小美的父母寻求基因治疗,并在病友群里听说了仇子龙。仇就职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松江研究院。他发过多篇顶刊、出版过基因科普书、上过 TEDx 演讲。
这对父母给仇子龙发去邮件,希望尝试基因治疗,表明愿意并有能力承担基因治疗的费用,最终为此支付了约 580 万元。
就在小美接受治疗的一个月前,与仇子龙团队合作的、由 PriMed 开展的灵长类动物毒理学研究给出了实验报告:无论接受低剂量还是高剂量治疗,四只猴子都出现了中度至重度的肝脏损伤。另一只接受高剂量病毒治疗的猴子还出现了肾脏损伤。这可能源于 AAV 基因治疗中一种常见的不良反应,即血栓性微血管病,严重时可致命。
不过《科学》未明确,对 " 猴子实验中出现肝肾脏损伤报告 " 这一关键细节,小美父母是否在治疗开始前被告知。

接受试验性治疗 4 只猴子的其中一只高剂量组猴子出现肾损伤
已披露出来的信息显示,尽管仇子龙曾提及病毒剂量的控制至关重要,如果将病毒直接注入小美的脑脊液,而不是通过血液输送,可以绕过肾脏和肝脏,将发生免疫反应的风险降到最低;知情同意书亦提及使用免疫抑制剂。不过,知情同意书将 " 血栓性微血管病 " 列为一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但注明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需 " 及时治疗 "。
小美父母称,无论是在知情同意书中,还是在仇子龙及其他医生的沟通中,都从未明确提到这些并发症可能导致死亡。
2025 年 3 月 24 日,小美经腰椎注入携带碱基编辑器遗传指令的病毒后,陆续出现发热、无排尿、血小板降至危险水平等症状,后于 3 月 31 日死于血栓性微血管病。
小美的死,把 " 临床试验 " 这一科研术语带到公众面前。
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从事临床试验工作的葛纭告诉南风窗,它首先是一项研究,而不是已经得到验证的治疗,是寻找更安全、更有效、更优的诊疗方法的必经之路。可她从亲友咨询和行业现状中意识到:" 很多人对科研环境没有一个具体的了解,很容易踩坑。"
新技术、新药在用于临床治疗之前,有一条漫长的 " 临床试验 " 之路要走。她解释道,在小白鼠、猴子身上做动物实验是临床前研究,再到人体开展一期、二期、三期临床试验。一期核心看的是安全性,二期在试验安全性的同时,要检验其有效性,三期是在更长监测时间里观察副作用,以及药效是否优于其他同类疗法," 基本上整个流程完成下来都要十几年 "。

AAV 双载体将碱基编辑器送入神经元的过程
小美的死引发的一大争议,是这场临床试验是否符合伦理要求。
邱仁宗曾参与制订国家卫健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他对南风窗解释,临床试验的伦理要求是一整套制度体系,其中,风险—受益评估,是伦理审查最核心的议题之一。
在建议患者或其监护人接受一种新疗法之前,研究者首先要判断 " 风险—受益比 " 是否有利,并尽可能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最小化,必须避免导致残疾等 " 严重不可逆后果 ",甚至死亡的 " 灾难性风险 "。
邱仁宗强调:" 伦理审查委员会只能批准受益大于风险的临床试验,有死亡风险的研究方案绝对不能批准。这绝对不能动摇 …… 对症状不严重的 6 岁孩子,不允许进行有死亡风险的临床试验。" 他区分道:实验性治疗是在特殊条件下,经过规定程序,在除了死亡别无办法、自愿同意的病人身上做。这种情况是死马当活马医,属于实验性治疗,才不能排除死亡风险。"
另一项核心伦理要求,是有效知情同意。它要求:知情同意必须是自由意志,不受外人影响,包括歪曲、虚假、片面、无法理解的信息。" 要帮助病人或家属真正理解这些信息,做出理性的、自主的决定,而不是报喜不报忧,让他的同意是被操纵的 …… 凡临床试验有可能导致死亡的,研究负责人必须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因为这是他们作出临床决策的关键信息。" 邱仁宗说,他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判断,如果研究团队仅强调碱基编辑在动物实验中的成功,而未充分说明碱基编辑技术本身可能出现脱靶、免疫反应等风险,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死亡,也未如实告知动物实验中已经观察到的不良反应," 可能构成欺骗,知情同意可能有被操纵的嫌疑。这样的知情同意是无效的。"
围绕知情同意,目前公开信息尚无法完整还原双方沟通的全部内容。
另一项争议,则是临床试验的费用。
已披露的信息显示,小美的父母收到的知情同意书上写明,参加本项研究不会增加受试者额外支出,所有费用由企业承担;但家属实际支付约 580 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汇入科研团队成员杨侃的个人账户——这一费用安排与知情同意书的表述相矛盾。

Science 调查报告显示,家属承担的资金为 86 万美元(约 580 万元人民币)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从事临床试验工作的葛纭告诉南风窗:" 一个正规的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治疗费用都是包含的,通常是某个基金机构或医药公司支付,没有说让患者自己掏钱的。"
国家卫健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也明确规定,对受试者适用免费和补偿原则。《民法典》第 1008 条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邱仁宗解释,临床治疗与临床试验不同。临床治疗的目的,是使用已经证明有效的疗法帮助单个患者恢复健康,付费是合理的;但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获得关于一种新疗法是否安全、有效、优于现有疗法的普遍化知识。" 受试者受风险,但不一定受益,自然更不能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
此外,事件中的碱基编辑基因技术,自身也存在伦理问题。
《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将碱基编辑技术列为 "2026 年可望突破的 10 项技术 " 之一。邱仁宗曾特为此撰文提醒:碱基编辑背后的伦理问题不容忽视。

研究团队为小美设计的碱基编辑器,通过双 AAV9 载体椎管注射进入脑脊液
邱仁宗对南风窗解释,与传统基因编辑技术 CRISPR-Cas9 相比,碱基编辑虽有特定优势,但仍有脱靶、免疫反应等诸多风险,严重时可导致死亡,还可能因误编辑生殖细胞而产生遗传风险。他指出,作为前沿疗法,目前碱基编辑尚不成熟,一些孤例不能证明在临床治疗上有效。
后者事关临床试验的核心意义。邱仁宗补充道:" 普遍性的意义是,临床试验需要证明,凡是使用这个新疗法的患者都能得到更优的治疗,这需要统计的办法,就对一两个人有用可能是偶然的机会,不等于有科学意义 …… 就碱基编辑技术而言,有优点,但处于初步阶段。"
现实中,我们往往把发明新疗法新药归功于科学家,却对同样作出贡献的临床试验受试者承担的不对等风险知之甚少。但制度上,伦理审查正是为临床试验的安全设置的防线。
从风险 - 受益评估、有效知情同意、费用安排,连同审查文献根据、动物实验结果、利益冲突、研究设计等,应由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在试验开始前逐项审查。
" 有效的知情同意和独立伦理审查,是保护研究参与者的两根支柱。" 邱仁宗指出。
小美去世后,这对父母曾请求仇子龙撤回与该临床试验直接相关的临床前研究论文。但 2026 年 2 月,这篇论文仍发表于《自然》,目前仍可开放获取。

仇子龙团队在《自然》杂志发表关于这项治疗的研究论文
这篇论文末的 " 伦理声明 " 一栏写着:作者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然而,实际过程中存在值得关注的情况:一是小美的父母支付了 580 万元,部分资金汇入科研团队成员杨侃的个人账户,事后校方称之为 " 科研服务费 ";二则,知情同意书上写明:参加本项研究不会增加您的额外支出。所有费用将由蓝启心途基因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据天眼查,该公司的股东信息中并无仇子龙和杨侃,但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一种基于腺相关病毒的基因导入大脑的方法,专利发明人正是仇子龙和杨侃。

仇子龙
在临床试验伦理中,这类经济利益关系通常属于需要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的利益冲突事项。
美国大学协会(AAU)和美国医学院协会(AAMC)发布的《保护患者,维护诚信,促进健康:加快在人体受试者研究中实施利益冲突政策》指出,专利等知识产权属于重大经济利益。如果临床试验研究与专利直接相关,就可能构成需要管理的利益冲突。
邱仁宗对南风窗解释:" 利益冲突的意思就是,在专业判断中,医生、科学家为病人和研究的有效性服务,这是第一义务;如果同时他也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服务,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实际上经常发生冲突。必须再次强调,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受试者的利益超过科学的和社会的利益。"
现实中,临床试验的利益冲突不只是 " 钱 "。
葛纭早年曾供职于一家融资上亿的生物科技公司,她对南风窗透露,利益冲突有时也与医生及研究者的 " 职业利益 " 相关:" 临床医生(评职称)都有发科研论文的需求。"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杰森 · 达纳曾从心理学角度,研究医学领域的利益冲突如何扭曲决策:当个人通过得出特定结论而获益时,他们往往会无意识地以有利于该结论的偏见方式权衡证据,并真诚地声称客观。即使是善意的个人,也可能屈服于利益冲突,其影响隐蔽且难以应对。
然而现实中,利益冲突多依赖作者自觉披露。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胡本泽在论文中指出: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存在干扰项,"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的体制性矛盾,也是导致利益冲突治理难以显效的瓶颈之一。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倡议作者主动披露财务关系和利益冲突,并指出:披露并不意味着研究一定有问题,关键是需要透明的信息披露,供读者判断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7 月 29 日,《自然》在论文页面增加编辑提示:" 本文及其所呈现的数据已引发争议。待相关调查结束,各方均有机会作出全面回应后,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编辑措施。"

7 月 29 日,《自然》增加编辑提示
临床试验如何在事后面对悲剧?葛纭认为:" 大家已经是现代人了,就应该用现代的方法去监管和控制损伤和死亡,不要用激进的手段去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