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日报 8小时前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民宿价格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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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突击检查、线索核查、联合执法,常态化推进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治理,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选取其中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介绍】2026 年 5 月 22 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6 年 3 月 21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期间,当事人为获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按游客消费金额比例,向旅行社及导游支付约 60% 购物利润作为返款回扣,并向司机按每车次 20 元支付回扣。两个月内累计向 47 家企业、11 名个人返款 1985300 元,另支付引流预付款 380000 元、司机红包 8860 元,涉案金额共计 4890000 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文旅、公安部门专题会商,认定当事人返款贿赂行为符合 " 以购养游 " 典型特征,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26 年 6 月 1 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公安局已受理立案。

【案例警示】该案对旅游购物场所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旅游商品经营者以回扣、返款等方式贿赂旅行社或导游争取销售机会,不仅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涉案金额巨大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法合规经营方为企业立足之本。

案例二: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民宿价格欺诈案

【案情介绍】2026 年 5 月 8 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某民宿以虚假理由要求消费者退单后再涨价重新销售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在五一旺季获得更高收益,以酒店需要装修为由,诱使消费者将 2026 年 3 月 3 日通过美团平台预定的 " 五一 " 期间 4 晚 " 豪华双床房 "(原价 117 元 / 间 / 晚)办理退订。退订后,当事人将该房间在途家平台以 310.25 元 / 间 / 晚重新销售,售出 4 晚标价金额 1241 元,违法所得 773 元。当事人存在以虚假理由诱导消费者取消订单后高价转售,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2026 年 7 月 20 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773 元,罚款 2705.5 元,合计罚没款 3478.5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民宿经营者以虚假理由诱使消费者退单后再高价转售的价格欺诈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住宿业经营者务必恪守诚信,不得利用旺季毁约提价,否则将面临没收所得、罚款甚至更严厉的信用惩戒。

案例三: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行社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5 年 6 月 16 日,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辖区宋旗镇万象旅游城某旅行社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合作方在其微信视频号 " 跟着喵喵去旅行 " 发布一则广告图片,内容为 " 贵州文旅放大招了,52 岁以上全免门票 ",该宣传内容与景区实际优惠政策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凭证,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 年 9 月 12 日,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广告宣传须真实准确,明确优惠政策限制条件,杜绝模糊夸大。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扰乱市场秩序,一经查实将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应以诚信赢得市场信任,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四: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艺文化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 年 11 月 19 日,长顺县某工艺文化馆向游客销售 " 金镶玉墨玉生肖 " 商品时,工作人员向顾客宣称该商品含黄金 " 不到两克,就一克多一点 ",诱导消费者购买。经长顺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商品抽样送检,该商品实际金的质量仅为 0.2339 克(含胶),与其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截至查处,当事人共售出 2 件涉案商品,违法所得共计 2400 元(已退还其中一位消费者 1200 元),构成对所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 年 1 月 26 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200 元,罚款 16800 元,合计罚没款 18000 元,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虚假宣传商品含金量、以不实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旅游商品经营者必须如实标注和宣传商品成分与含量,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产品宣传。

案例五:黔东南州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民宿未按约定提供住宿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 年 5 月 8 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西江苗寨某民宿未按约定提供住宿房间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共 19 间房," 空山境 " 仅 1 间。消费者于 2026 年 4 月 9 日网上预定 2026 年 5 月 4 日入住 " 空山境 "3 间," 简叙 "1 间,协商价 2900 元。因客服核对失误,误将订单认作 3 间与 " 空山境 " 同价房和 1 间 " 简叙 ",实际无法提供 3 间 " 空山境 "。消费者到店后要求退款赔偿,协商未果报警。派出所协调后当事人退还消费者 2900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 年 6 月 30 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58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民宿因内部管理失误未按约定提供预订房间,构成违约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住宿业经营者应强化订单复核机制,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准确,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案例六: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景区某公司价格违法案

【案情介绍】2026 年 4 月 8 日,凤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凤冈县某景区某公司存在违规收取停车费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起,按 20 元 / 辆标准向进入景区停车场车辆收取停车费,至案发共收取 321 辆车停车费合计金额 6420 元。根据《凤冈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凤府办发〔2023〕4 号)规定,该停车场 24 小时停车收费上限为 10 元 / 辆。当事人每车多收 10 元,违法所得共计金额 3210 元,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退还消费者 720 元,剩余 2490 元未能退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6 年 6 月 11 日,凤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490 元,罚款 3210 元,合计罚没款 57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景区停车场擅自超出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提价,自觉遵守价格法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 周欢 /编审 黄聪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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