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捐款 " 本属自愿,倘若不自愿了,是否可以随意变卦?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柏杨坝法庭审结一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判决承诺捐款 10 万元给家乡修路又反悔的当事人足额支付 10 万元捐赠款,因为 " 公益捐赠 " 一经承诺签字,不得在非法定免责情形下单方撤销。
2023 年,柏杨坝镇政府与该镇某村村委会牵头推进村公路路基扩建工程时,发动在外乡贤捐资助力。2023 年 12 月,在外地经商的张某在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见证下,自愿签订《捐赠意向书》,承诺向镇商会捐赠 10 万元,专款用于该村公路提档升级,并签字确认。
签约后,公路扩建工程顺利推进,于 2024 年 6 月竣工并硬化通车。在此过程中,其他捐赠人均已按约足额打款,唯独张某迟迟未兑现承诺。其间,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促,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今年 1 月,该镇商会作为受赠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电话联系张某,其表示尚在国外承包工程,回国后再处理捐款事宜,未提出任何合理拒付理由。经调查确认,自签订捐赠意向书至今,张某经济状况并未出现显著恶化,其在国内、国外的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不存在无力承担捐赠款的客观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捐赠意向书》具备赠与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生效。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双方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即告生效。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字承诺,双方合意真实合法,意向书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同时,农村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涉案捐款用于乡村振兴道路建设,属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扶贫、乡村建设类公益赠与,赠与人无法定事由不能单方撤销。张某经营稳定,不存在因经济严重恶化导致无力履行等法定免责情形,必须足额兑现承诺。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柏杨坝镇商会支付捐赠款 10 万元。
法官提醒,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普通赠与可在交付前撤销,但救灾、扶贫、乡村振兴、助学等公益及道德义务类赠与,一经承诺签字,不得在非法定免责情形下单方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