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第一财经 杜川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迎重大调整,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确保购房人 " 能拿房、再还贷 "。
8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个人住房贷款核心制度进行优化。
最为重要的两点是:一是在销售阶段,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二是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 30 年延长至最长 40 年。
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有利于防范住房逾期交付引发的金融风险。
1998 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预售制为特征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并建立配套的房地产信贷制度,有效满足了房地产市场起步和增长阶段的融资需求。但与此同时,在市场长期较快发展中,也积累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改革传统的发展模式并推动行业转型。
一位市场权威专家对记者表示,近年来,房屋建筑标准提高、施工流程拉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仍有大量装修、绿化等工程量,前期个人住房贷款 " 封顶放款 " 要求已偏早,一旦已售项目逾期交付,容易出现 " 没拿房、先还贷 " 等问题,不利于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意见》加强与开发贷款的衔接,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对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对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意见》还给予银行债务重组更大自主权。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商业银行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