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法治报 9 月 18 日报道,老人陈某某下公交车后,在原地站了一会,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刮倒,摔成十级伤残。起诉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老人已经下车,没有及时走开,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负一半责任。
站这几秒,真能算老人的错吗?近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陈某某已年过九旬。一年多前,他乘坐公交车外出。车辆到站停车下客,陈某某从后门下车后,在车门旁短暂停留,然而此时驾驶员关闭了车门,车门与尚站在车辆近旁的陈某某发生刮擦,致其倒地受伤。后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将公交公司及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黄岩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16.6 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答辩成为焦点。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某已经下车,应当及时向前行走并远离车门,但其未第一时间离开,仍站在原地,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负 50% 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车内监控视频及事故经过来看,陈某某下车后在车旁站立仅数秒钟,系其完成下车动作的合理延续。高龄老人行动较普通人迟缓,不应苛求其下车后迅速远离车身。公交车驾驶员在未审慎观察、及时提醒并确认乘客安全的情况下贸然关闭车门,致使陈某某被刮擦摔倒,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陈某某对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表示,公共交通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对老年乘客施以更多耐心、包容与关照。高龄老人因身体机能衰退导致行动迟缓、反应较慢,属于自然衰老过程中的体质特征,而非主观上未尽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将老年人生理上的行动迟缓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既不符合过错责任的归责原理,也与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公共交通经营者对老年乘客应当承担高于普通乘客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平稳停靠、预留充足上下车时间、密切观察乘客动态、在确认安全后再关门启动等。
据此,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共计 16.3 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