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如果忘记按时缴费保费,而在没有缴费的这段时间内,患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偿?日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赵父为其儿子赵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根据保单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该保险每年保费为 5360 元,投保人应于每年 6 月 5 日前缴款。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自 6 月 5 日起的 60 天缴费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若投保人超出期限仍未缴费,合同将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效力中止,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条款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的二年内,投保人可采取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的方式,经公司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自投保人补缴所欠保险费的次日起,恢复合同效力。
赵父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期缴纳了 2012 年至 2020 年的保费。2021 年,某保险公司于 6 月 2 日至宽限期约定的 7 月 31 日期间,多次向赵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续期缴费提醒,并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短信告知其保险合同效力暂时中止,保单失效期间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可尽快办理保单复效,但均未得到赵父的回应。
2021 年 10 月 16 日,赵某因患降主动脉夹层住院治疗。同年 10 月 18 日,赵父前往某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通过自动柜员机补缴了 2021 年保费并办理保险合同复效。后来,赵父提出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以 " 确诊时间在合同中止期 " 为由拒绝理赔,并提及当时多次短信催缴无果之事。
对此,赵父辩称其手机号码在 2016 年已不再使用,并已将变更手机号码的情况告知了保险代理人,系保险公司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自己未收到短信提醒,认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至法院。
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超出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中止,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赵父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办理了保险复效并补缴保费,但赵某已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住院手术,其确诊时间在案涉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期间,赵父在办理合同复效时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某保险公司在不知情况的前提下为其办理保险复效,该复效行为并非某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本案中的案涉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具有催缴保费义务的条款,主动按约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以保险公司催缴为前提,所以投保人不能以保险公司未向其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催缴保费为由,取消其按时缴纳保费的义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赵父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