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莉帮忙,河南郑州郭先生求助称,5 月 11 日晚上 8 点多,他在盛华里商场下楼梯去负一楼吃饭时脚滑摔倒,一开始没在意,可刚吃了 10 多分钟饭,他突然觉得臀部有灼烧感,疼得坐立难安,到卫生间发现裤子被腐蚀并有刺鼻气味。

他联系商场后,保洁阿姨表示刚才拖地用了 " 火碱 ",可能是没冲干净。郭先生当即拨打 120,医院诊断为臀部化学性烧伤,建议休息两周。

郭先生说,虽然当时下楼梯时他在玩手机,但商场在人流密集时,用 " 火碱 " 进行清洁,没有摆放明显标识,应该承担责任,向商场索赔医药费和误工费,商场却拒绝赔付误工费。
商场表示,警示牌放在负一楼,确实没放到位,他们愿意承担该负的责任,但郭先生玩手机不看路也存在自身过错。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 1198 条,商场在营业期间使用强腐蚀性化学药剂清洁地面,未设置明显警示标牌、未采取防护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郭先生走路时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双方已达成初步共识,就误工费赔偿事宜展开具体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