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双磊 记者 林清智)90 后男子陈华出资与人合伙经营宾馆,双方约定陈华任宾馆法人及总经理,然而 2 个月后,宾馆被注销了,说好的 " 法人 " 陈华却不知情,合伙人也不知所踪,陈华这才发觉自己被忽悠了 ……
据扬中法院介绍,2016 年 5 月 5 日,孙静(女)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接手了扬中某宾馆并更改字号为 HF 宾馆,同年 9 月 2 日,孙静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孙静接手宾馆后,因拖欠房东租金,面临着被房东收回房屋的风险。
在这种情形下,孙静找到陈华协商,提出由二人合伙共同经营 HF 宾馆,并由陈华垫付宾馆 5、6 月份的房租作为其出资。
同年 10 月 8 日,孙静、陈华及刘平(原为 HF 宾馆员工,以孙静拖欠其的工资入伙,已另案起诉)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 HF 宾馆为合伙企业,由 3 人出资设立并各占一定股份,约定陈华任宾馆法人及总经理,负责店内总管理;孙静任理事,但不参与实质性管理,刘平任监理,负责店内维护等。
协议签订后,陈华根据之前同孙静的约定,于 10 月 12 日向房东支付了宾馆 5、6 月份的房租共计 3 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
但此后,陈华并未担任宾馆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也未能参与宾馆的实际经营管理并获取分红,宾馆实际仍由孙静一人经营,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年 11 月 7 日,孙静申请注销了该宾馆。不久后,房东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协议,另行出租了宾馆,而孙静则与陈华玩上了 " 躲猫猫 ",不知所踪," 老板梦 " 破碎的陈华方知被人 " 忽悠 " 了。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认为,根据 3 人签订的《合伙协议》,陈华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应担任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并负责宾馆的总管理。现陈华已按约定垫付了房租,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应按协议约定占有相应股份并履行管理职责,但 HF 宾馆实际仍为孙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陈华更未真正加入宾馆成为其合伙人并履行管理职责。
法院指出,孙静一方面与陈、刘约定合伙经营,但却不按约定付诸实行,另一方面,暗中办理注销手续。她在 2 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让合伙人出资,又使宾馆歇业,其实际是假借合伙,骗取他人信任,恶意进行磋商,该行为直接导致陈华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故协议应予以解除。因此,二人并未实际设立并经营合伙企业,其合意设立合伙企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并由孙静返还陈华垫付的 3 万元房租。
法官提醒,投资、做老板、发大财是很多像陈华这样的刚踏入社会的 "90 后 " 的梦想,但现实太复杂,社会路难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凡事还是要 " 三思而后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夏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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