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8-05-22
只因敬酒时他没喝,一帮人将他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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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因为同桌客人向小柳敬酒时,他没有喝,引发对方不满。酒后,对方几个朋友将小柳打成重伤。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建湖法院对打人者赵某等 3 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半不等的刑罚。此案上诉后,盐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去年 6 月 30 日凌晨,小柳接到朋友的电话到盐城建湖一家火锅店吃饭,席间有赵某、邹某、何某等人,一共有七八个人。一桌人酒足饭饱后走出店门,小柳走到路边拦出租车准备回家,这时邹某指着小柳骂,并让何某打小柳两个嘴巴,何某便冲上去打了小柳两个嘴巴,当时小柳没有还手。邹某随后冲过去,打了小柳头部一拳,又用脚蹬了小柳一脚,小柳倒地后站起来,并与邹某打起来,何某上前将小柳推倒。后来何某卡住小柳脖子,边打边骂,并推搡小柳,小柳后退了几步,此时赵某上前打了小柳前额一拳,致小柳倒地。邹某嘴里说着:" 还装死呢!" 并上前踢了小柳左胸一脚。后来经鉴定,小柳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据同一桌吃饭的袁某称,当时他们一帮朋友一起吃饭,他向小柳敬酒,但他不肯喝。吃饭结束后,袁某不满地对小柳说:" 晚上敬你两次酒,你不吃。" 说着他用手抓住小柳的后颈,并打了小柳胸口两下。后来,邹某等人冲上来打了小柳。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邹某、何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赵某、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邹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判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赵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驳回了赵某的上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 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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