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19-01-21
女子嗦粉时凳子垮了摔成十级伤残,粉店被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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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2 月 10 日,一女子去年在粉店嗦粉时,凳子突然垮了,致其十级伤残,女子起诉粉店要求赔偿。

日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粉店经营者负全责,赔偿 9.6 万余元。

2018 年 2 月 10 日,62 岁的佘某在常德武陵区某粉店嗍粉时遇到一件糟心事:端着粉就坐时," 啪 " 的一声凳子垮了,佘某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佘某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 41 天,花费医疗费共 23390.1 元。经鉴定,本次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协商无果后,她起诉该粉店,索赔医药费等共 12 万余元。

武陵区法院审理认为,佘某的受伤与粉店餐厅提供的不安全椅子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粉店应当对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粉店的实际经营者为杜某,故杜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佘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6536.5 元。扣除杜某垫付的 10320 元,该粉店、杜某还应赔偿佘某 96216.5 元。

一审宣判后,该粉店、杜某均提起上诉。该粉店认为佘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杜某则称她只是该粉店的工作人员,从事收银工作,不是实际经营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常德中院审理查明,杜某的确只是粉店工作人员,且结合粉店的工商登记信息,该粉店系个人经营,经营者系王某;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另查明,是粉店及王某在佘某受伤后垫付 10320 元,而非杜某垫付。

法院判决:粉店承担全部责任

常德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佘某在粉店就餐时,因该粉店提供的就餐椅垮塌,致佘某十级伤残。

粉店作为餐饮经营单位,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免受身体伤害的义务,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就餐椅应保证其安全性,佘某在粉店正常就餐,对事故的发生自身无过错,且粉店也无充足证据证实此一事实,粉店上诉认为佘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佘某受到的伤害,该粉店负有全部责任。

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粉店的经营方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者为王某。故本案中,对于佘某在粉店就餐时所受人身损害,应当由其经营者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此一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常德中院故撤销原判,由王某赔偿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96216.5 元。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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