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8 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办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8 号)的相关要求,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据了解,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按照以往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先预缴税款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然而代开专用发票需要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申请,耗时耗力。
《指引》显示,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 8 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 " 试点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指引》明确,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此外,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3 月 1 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责编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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