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益)3 月 14 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 2018 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去年一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共计受理维权诉求 582059 件,其中投诉 130505 件、咨询 451554 件。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家装、购房、教育培训、汽车、旅游、微商购物、老年消费等多个领域 , 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装修报价涨了 2 万元,商家却说已交定金不能退款
2018 年 3 月 31 日,扬州市宝应县市民王先生委托宝应县某装潢设计中心为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设计,并向装潢中心缴纳诚意金 3000 元。2018 年 4 月,王先生收到效果图后发现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且装修报价也从 5 万元涨到了 7 万元,王先生遂要求取消订单,并要求装潢中心退回诚意金。装潢中心却以 " 定金罚则 " 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后,王先生投诉至宝应县消协,要求装潢中心退还诚意金 3000 元。
宝应县消协接诉后,联系、约谈了装潢中心负责人和设计师,二人均表示王先生交的是定金,无论是按法还是按行规都不能退还。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确定 3000 元为 " 设计定金 ",即业主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设计缴纳一定数额货币作为担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王先生与装潢中心约定由装潢中心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设计,装潢中心向王先生收取设计定金 3000 元。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而王先生的房屋面积为 125 平方米,按照 30 元 / 平方米收取设计费,总设计费应为 3750 元,按规定收取设计定金不得超过 750 元,显然装潢中心的实际做法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省消保委提醒,实践中,消费双方出现定金纠纷并不少见。从表面上看,定金对于商家和消费者相对公平,但实际上由于家居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般消费者无法完全掌握商品质量和服务信息,从而出现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从行业规范角度出发,装修定金并非强制交付,即消费者与装修公司,不需以预付定金的方式来对装修合同进行担保。因此,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尚未有实际交付行为时,消费者有权拒绝交付装修定金。
花六千买了个山寨机,想退款却已被微商拉黑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日常消费购物,因而产生的消费问题也日益涌现。
去年 3 月 29 日,南通海安的消费者陶先生从微商处购买了一台 IPHONE 7 手机,价格是 6000 元。对方与他约定货到付款,不得退货,由快递送货并代为收款。物流配送很快,第二天陶先生就收到了手机,并当场支付了货款 6000 元。但随后他拿着手机到商场进行甄别时,却发现这部 IPHONE 7 手机是山寨的。
陶先生马上联系卖家,却发现已被其拉黑,无法取得联系。这时他想到,钱和货都是由快递代收的,于是马上电话联系了快递公司,想要把钱拿回来。快递公司回复他,6000 元的购机款确实还在快递员手中,但要求退款必须经过卖家同意,否则手机款将直接支付给卖家。
沟通不畅之下,2018 年 4 月,陶先生投诉到了海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后,联系了快递公司,并具函要求其依法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同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给予协助退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在网购等领域无理由退货权 "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子平台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陶先生购买的商品不属于二十五条规定的排除范围,是消费者通过电子平台购得的商品,理应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9 年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明确将微商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在发生侵权纠纷时,通过无担保方式消费的钱款追回仍存在一定困难。省消保委提醒,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应当尽量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避免私下交易。
(编辑 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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