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8-20
深晚报道|两冲浪者大鹏海域碰撞 法院判决“自甘风险”驳回伤者追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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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宗这样的案件,两名冲浪爱好者在冲浪运动练习时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一方眼睛和鼻梁受伤。受害方王某超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前期费用之外赔偿其各项损失 44 万余元,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2017 年 11 月 19 日上午,王某超与张某等人在大鹏新区东涌海域自行进行冲浪训练。在冲浪过程中,一伙冲浪者在起浪区域候浪,前后间隔一段距离。起浪后,张某乘浪往沙滩方向前进,未看到前面候浪的王某超和其他冲浪者,连人带冲浪板直接撞到王某超,造成对方眼睛、鼻梁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即陪同王某超到医院就诊。在王某超入院治疗近 8 个月期间,被告支付了除医疗保险承担部分之外的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约 11 万元,并向原告父亲支付了 4.2 万元、向原告本人转账 5 万元作为补偿。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一处八级、一处十级。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特别在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本身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自担后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分担损失的范围也应仅限于受害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冲浪练习过程中,原告在候浪区,被告在追浪且享有优先权,被告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的眼睛被冲浪板击中,并非因被告违反运动规则或主观故意导致,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即送原告到医院就诊、复查,在原告住院期间予以陪护,已对原告进行了适当补偿,故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其他费用,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超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本案审判适用了 " 自甘风险 " 规则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审判时适用了 " 自甘风险 " 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虽未包含 " 自甘风险 " 规则,但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乏适用。" 自甘风险 " 即行为人可预见损害会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果真不幸发生。而当风险引发现实损害时,便产生责任的承担和损失的分担问题。

通常来说,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自冒活动的危险性是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比如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探险、攀岩等具有冒险性质的户外活动等。第二,危险的范围以受害人先行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险为限,不包括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或者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第三,自甘风险仅适用于自愿参与活动的参与者,活动的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第四,自甘风险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

自甘风险从性质上属于一种抗辩权,针对原告的请求权而存在,起否定或阻延原告请求权的作用,因此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时,应由被告提出相关的抗辩。在被告提出自甘风险的抗辩后,符合自甘风险适用条件的,行为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对于行为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项,从公序良俗及弘扬互帮互助社会价值取向的角度,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适当分担。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实习生 黄冰淇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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