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9-01
深晚报道|奇葩!男子酒后在停车场用共享汽车“练车”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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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 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了解到,近日深圳交警查获了一宗涉及醉驾的交通事故,并刑拘了两名犯罪嫌疑人。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相关负责民警表示,当时深圳交警接报称在龙华区民丰路与新区大道交会处卡瑞登酒店停车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深圳交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当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驾驶人何某生浑身酒气,涉嫌酒驾。遂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16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鉴定检验,结果为 136.4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此外,交警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发现何某生不仅醉酒驾驶,还属于无证驾驶。

深晚记者从警方公布的监控视频中看到,何某生开着车在停车场内晃晃悠悠地转了将近 12 分钟,最后因操作不当与三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

据何某生供述,事发头一晚,其和朋友刘某、王某三人在福田区福星路一家潮汕大排档吃饭喝酒,期间何某生和刘某每人喝了两瓶的啤酒,王某没有喝。

吃完饭后,刘某通过手机软件租了一辆共享汽车,随后王某驾车载着何某生和刘某回民治卡瑞登酒店停车场,到达停车场后,王某把车停好便离开了。

然而,就在这时何某生突然告诉刘某自己想练一下车,然后报名驾考考试。于是,本准备将车还回去的刘某就把车给了何某生,后来刘某因担心何某生没驾驶证不会开车,便就坐在副驾驶上陪何某生。没想到的是,何某生因操作不当就与停车场内的三辆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停车场的保安过来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

深晚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何某生、刘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纵容他人醉驾的也会被认为是共同犯罪

为何刘某均也要被刑拘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岩冰表示,虽然刘某均没有开车,但是他的举动也达到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齐岩冰说,其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在其醉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 也就是说,教唆、胁迫、为醉驾提供条件、有义务制止但放任他人醉驾的都会被认为是共同犯罪。" 齐岩冰提醒市民,驾车不是儿戏,市民在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心理。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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