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 日开始深圳市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下文简称《条例修正案》),深晚记者了解到,本次《条例修正案》针对车辆行驶速度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有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以及车辆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情形除外。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深圳市交警局交通处道管科副科长邹斌表示,目前深圳市许多道路实际限速较低,特别是高速路的上下行匝道、快速路的隧道及一些支路,往往限速只有每小时 30、40 公里,按照原法规 , 超速 50% 以上未超过 100% 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这样很容易导致很多不足 60 公里时速的车辆产生超速处罚并吊销驾驶证,使轻微违法产生了较严重的处罚后果。" 他说。
而《条例修正案》将速度在每小时 60 公里以内的限速视为建议时速,按以下规则进行违法认定:限速在每小时 60 公里以下的路段,驾驶人行驶速度不超过 60 公里时速的,认定为有超速违法行为但不予处罚。限速在每小时 60 公里以下的路段,驾驶人行驶速度超过 60 公里时速的,以每小时 60 公里为基数来执行电子抓拍。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通讯员 谢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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