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游进国 艾家静 记者 何洁)厂址搬迁带来通勤难题,企业一开始提供班车,后又决定取消班车改为支付交通补贴,员工因此不满,提出离职后诉至法院,认为此举 " 降低劳动条件,违反合同约定 ",要求公司支付其 3 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 新旧厂区之间距离 10 公里,搬迁的时候说好了提供班车,这也是我同意到新厂区上班的前提条件。" 阿娟是公司老员工,2009 年入职从事样品工作。2015 年开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 年 6 月,厂区要从吴中区搬到科技城新厂,公司与员工协商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按相应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到新厂区上班,由公司提供班车接送服务。
阿娟随迁到新厂区上班,到 2017 年 6 月,公司决定取消班车,改为支付交通补贴。阿娟对此不满,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2498 元(按月均工资 4062 元,工龄 8 年计算)。
庭审中,阿娟陈述," 我自己没有车,这两年一直搭班车,现在说要取消,改乘公交上下班的话,正常情况要三四个小时,如果遇到恶劣天气,就得在路上耗费更多时间,这将对我的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严重妨碍和困扰。" 她补充说,若要保证按时上下班,公司承诺的每天 18 元交通补贴根本无法弥补自己的实际开支及时间成本,阿娟认为,公司取消班车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 之情形。
被告公司辩称,当时是为鼓励部分老员工随公司搬迁,提出提供班车,但此仅作为一个临时的解决方案,并未承诺永久提供班车,而且班车应不属于必要的劳动条件,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并未载明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班车。公司在决定取消班车前,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协商,并取得绝大多数员工认可,所涉及的 14 名员工只有阿娟一人不同意。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原工作地点由吴中区转移至科技城原本就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双方劳动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承办法官认为,起初公司为涉及变动工作地点的员工自愿提供班车服务,是公司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后取消班车服务,并为相关人员提供交通补贴的做法也无不妥。员工所称公司取消班车的行为属于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 的情形并无事实依据,且即使属实,公司取消班车改为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也属合理,所以法院对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编辑 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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