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但仍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日前,新吴区查处一起违法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案。
新吴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吴区向阳路 15 号的无锡市春阳机器厂内北侧厂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内储存 30 瓶一氧化二氮、1050 只 8g 笑气成品及 1 台充装机械设备。经查,无锡市春阳机器厂将生产经营场所(25㎡厂房)出租给侯某,并收取房租 6000 元整。侯某等人未经许可,在该厂房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的充装及经营,该作业场所无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无锡市春阳机器厂的违法行为,1 月 10 日,新吴区应急局对其作出没收 6000 元违法所得,处罚款人民币 17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2 万元的行政处罚。
25㎡6000 元的房租
换来 17 万元的行政处罚
教训极为深刻
安全生产无小事
切勿因为一些蝇头小利
忽视安全生产
形成事故隐患
后悔莫及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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