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2-17
南京市税务局出台“稳企十条”细则:这两类纳税人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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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2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印发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 实施细则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明确了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对象范围及办理流程等。其中,明确两类纳税人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据悉,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 < 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 的通知》(即 " 稳企十条 ")第七条规定制定。

其中,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 " 困难减免 "):一是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实行 " 一免两减半 "(指免收 1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2 个月房租)的,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房产税;二是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国有企业 " 一免两减半 " 的,房产税减免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同时,实施细则还对申报办理流程予以明确。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采取 " 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 " 的简易办理流程。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困难减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对困难减免进行后续管理。

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为南京市疫情期间(含疫情结束当月),疫情结束具体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

当天,同步印发的还有《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问答。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所关心的问题,都在下面了:

问题一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这次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一)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实行 " 一免两减半 "(指免收 1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2 个月房租)的,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房产税;(二)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国有企业 " 一免两减半 " 的,房产税减免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问题二

问:细则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认定。

问题三

问:纳税人如何办理困难减免手续?

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采取 " 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 " 的简易办理流程。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问题四

问:纳税人在办理困难减免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纳税人对困难减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对困难减免进行后续管理。

问题五

问:这次困难减免细则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本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为南京市疫情期间(含疫情结束当月),疫情结束具体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

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25-12366;025-84570329。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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