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5 日,歌乐山大讲堂第五十五期在深圳市法学会学术报告厅如期举行,以民法典背景下 " 法律行为效力若干问题探讨 " 为主题,线上网络直播同步进行。该活动由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深圳律师学院主办,贵州贵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承办,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普法办、深圳市司法局特别支持。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致辞。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两部法律所规定的两套规则双规并行。2017 年公布的《民法总则》虽然对两部法律规定进行了整合,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仍然会存在明显的重复与矛盾。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例如明确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援引总则编相关规定,增加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明确通谋虚伪需区分虚伪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分别认定其效力,对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等。
在本期讲座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教授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法律行为效力的本质与结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要件等十个方面,阐述了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问题,为大家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民法典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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