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2-23
男子给女友141万元买房,分手后讨要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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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范厚彪 记者 严君臣)两人谈恋爱的时候,男方向女方转账 141 万元,女方用来买了套房子。这算赠与吗?分手后,这笔钱还能不能追回?2 月 23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女士应返还原告赵先生 141 万元。

据介绍,2012 年赵先生和李女士开始谈恋爱并同居。2017 年初,赵先生与李女士商议,想购买店铺经营茶叶,但缺少资金。由于当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赵先生同意将南通的住房卖掉,不够的部分再让赵先生父母借钱凑齐。之后,赵先生先后向李女士银行账户转账 141 万元,李女士将该款用于支付购房款。2017 年 5 月,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店面房),房款合计 156 万元。

但两人的恋爱关系,并没有能一直维持下去。2018 年双方分手,但并没有对恋爱期间的财物问题进行分割。分手后,赵先生想向李女士要回这 141 万元,便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向李女士先后转账的 141 万元,可认定为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在原被告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将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赠与的标准是什么?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予以区分。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 , 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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