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丁某和三个朋友喝酒后,深夜四人一起来到玄武湖边散步。他们讨论起游泳的话题,还翻越围栏和不锈钢护栏,跳上画舫船甲板跑动。其中一个朋友先跳下湖,随后自称会游泳的丁某也跳进玄武湖,没想到,丁某沉入湖水中溺亡。丁某的父母将和儿子一起喝酒的三人告上法庭索赔。谁来为丁某的死亡担责呢?2021 年 2 月 23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四人酒后在玄武湖边散步,在甲板上跑动
事情要从 2019 年 10 月 9 日晚上的一个饭局说起。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小马和两个朋友在晚上 9 点半下班后一同吃火锅。晚上 11 点,丁某来到火锅店一起吃饭。席间,四人共点了啤酒 12 瓶,喝了约 11 瓶。他们还点了 1 斤装白洒 1 瓶,丁某和其他两人各分了一次性塑料杯 1 杯。
深夜 12 点,四人用餐结束后步行前往玄武湖。途中,四人谈到 " 谁是旱鸭子 "" 游泳 " 等话题。到达玄武湖后,四人一起翻越写有 " 办公区域请勿翻越 " 字样的隔断码头与湖岸的围栏,进入画舫船只停靠的码头玩耍、闲聊,并谈论是否会游泳、跳水等话题。
之后,四人又翻越写有 " 办公区域请勿翻越 " 字样的隔断码头与船只的不锈钢护栏,跳上画舫船甲板,跑动、戏笑。
他跳入湖中溺亡,其他三人成被告
小马和两个朋友回忆当时的情况称,丁某只喝了约 2 瓶啤酒和少许白酒,并称自己会游泳,他主动对三人讲 " 我跳下去,你们每人给我 300 元 ",他们都没有答应,并劝丁某不要跳。
劝丁某不要跳,但小马自行攀爬到高约 3 米的画舫船的船顶,跳入了湖水中。上岸后不久,他和一个朋友去了卫生间。看到小马跳入湖水中,丁某也自行攀爬至船顶,不顾朋友劝阻跳入湖水中。小马等人发现丁某跳湖后从卫生间方向转身跑回船上,三个人合力施救,但未能救援成功,丁某逐渐沉入湖水中。随后,小马等人报警求助。
丁某的父母将小马等 3 人起诉至法院。老两口认为,小马等 3 人共同饮酒的行为以及事故发生后未能尽到及时、足够的救助义务存在过错,而且与丁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死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事发当晚虽有饮酒行为,但并未醉酒。综合考虑他的行为,证实丁某当晚并未丧失意识行为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丁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夜间气温和水温落差较大。饮酒后从高处跳入湖中,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本应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却放任自己,不顾他人劝阻,盲目自信,跳入湖中,最终导致溺水死亡。丁某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一块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小马等 3 人与死者丁某共同饮酒后,步行去玄武湖公园的途中已有人谈及游泳等话题,且均明知深夜气温较低,水温落差较大,若酒后游泳存在安全隐患和风险,却依然共同违反公园 " 禁止戏水 " 的规定,翻越隔断围栏,进入码头,再次闲聊起游泳、跳湖等话题,增加同饮者落水的风险,置共同饮酒者进入危险状态,应当承担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当丁某提出打赌跳湖时,三被告虽未答应,也曾劝阻,但均未主动离开或劝阻丁某一同离开非游客可以进入游玩的码头或船只,以防危险的发生。小马率先跳湖,对于饮酒并提出打赌跳湖的丁某而言,不仅未能起到有效的劝阻作用,相反更有可能刺激丁某实施跳湖行为。丁某跳湖后,三被告虽然在第一时间内实施了救助行为,却未能在最快、最短的时间内报警、求救,对于丁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本案认定,死者丁某对自身跳湖溺亡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丁某父母所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85%;小马等 3 人共分担 15%,其中小马承担 7%,其余两人各承担 4%。
法官:共同饮酒人有安全注意义务
近年来因醉酒意外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承办法官王慎说:"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死者虽有饮酒行为但并未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具有意识行为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共同饮酒人也对死者实施危险行为进行了口头劝阻,但未能有效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形下共同饮酒人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王慎表示,共同饮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便是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该先行行为并不限于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也包括其他帮助同饮者创设或增加风险的行为。本案中,酒局结束后,共同饮酒人未将死者护送至安全环境,反而与其一同前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湖边嬉戏打闹,谈论是否会游泳、跳水等话题,以上行为对死者后续实施跳湖的危险行为起到刺激作用。在死者提出打赌跳湖的建议时,共同饮酒人本应能预见到夜间跳湖的危险性,却仅仅进行了口头劝阻,未及时将死者带离湖边,放任死者继续处于危险状态之中,未能有效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故共同饮酒人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中人物除法官外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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