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3-01
江苏高院发布长江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企业偷排废水被判赔4.7亿元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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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3 月 1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类型,统筹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企业偷排废水污染长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约 4.7 亿元

胜科水务公司于 2003 年 5 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系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 18 日期间,胜科水务公司多次向长江偷排高浓度废水 28 万立方、有毒有害污泥 4000 余吨、危险废物 50 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 4.7 亿元。2018 年 9 月 1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胜科水务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胜科水务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额约 4.7 亿元,胜科水务公司资产远不足承担赔偿责任。南京玄武法院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引导胜科水务公司的母公司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诉讼,采用综合性、可持续性的缓和处理方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推动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水务公司及其母公司进行磋商洽谈。为避免环境修复费用无法执行到位,玄武法院加大对调解方案合法性审查指导力度,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环保行政部门人员对调解方案有关项目的公益性、环保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要求,五易其稿,最终促成双方成功签署调解协议:胜科水务公司分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 2.37 亿元,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3 年底前在长江江苏段完成投资额 2.33 亿元的替代性修复项目,用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升级和提标改造。如替代性修复项目投入资金不到位,须将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

该案的调解与履行,对于恢复长江受损生态起到了良好作用。根据调解协议,胜科公司需分期支付生态修复费用 2.37 亿元,胜科(中国)投资公司需完成投资额 2.33 亿元的替代修复项目,共计 4.7 亿元。调解后,胜科公司即预缴罚金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各 5000 万元,结案后陆续按协议约定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1.07 亿元,至今合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1.57 亿元。同时,该公司新投资 4000 余万元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提标改造,胜科投资公司新投资 6000 万元对张家港保税区的另一家水务公司进行尾水提标升级改造。该公司正在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其他修复责任。

非法采江砂,涉案金额超亿元

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范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组织王某、周某某、朱某等人在长江太仓段、上海段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并出售。其中,赵某某、韩某某参与非法采砂价值 100709238.2 元,范某参与非法采砂价值 69918582.8 元,王某参与非法采砂价值 1765987.5 元,周某某、朱某参与非法采砂价值 3848867.9 元。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等 6 人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 6 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等 6 名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百万元至二十万不等。被告人范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系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超亿元。非法采砂不仅严重侵害国有矿产资源,影响防洪、桥梁和通航安全,还会导致水生生物栖息环境恶化,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以法治力量守护碧水蓝天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达到 " 审理一案、宣传教育一片 " 的司法效果。

跨省向长江倾倒垃圾,9 人被判刑

2016 年 8 月至 12 月间,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倪某某与股东周某某伙同天顺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某、洪某某等人处置,导致从浙江省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 26 船共计 2.009 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 船共计 2.28 万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鉴定,天顺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倪某某等 9 人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等 9 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某等 9 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倪某某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被告人参与、实施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高达数万吨,造成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环境修复等产生的费用以千万元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全面追责、严厉打击生活垃圾非法跨界倾倒处置的行为,注意严查中间人,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

附: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等 9 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赵某某等 6 人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倪某某等 9 人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

五、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向某等 12 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周某某诉江阴市水利局长江岸线整治行政命令案

十、安联村村委会申请执行龚某某清退长江滩涂养殖围堰案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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