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艳云 记者 顾元森)石某驾车与顾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顾某死亡,石某与顾某家属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来石某反悔,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近日,江苏省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撤销权纠纷,对于石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 年 8 月,石某驾驶出租车与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顾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石某、顾某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同年 10 月,石某与顾某家属及保险公司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一份,约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顾某家属 12 万元,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由石某自行赔付 10 万元,同时明确该起事故赔偿等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各方无涉,协议书中特别注明并加黑了 " 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协议生效后,不再提交行政、司法审判机关处理,各方当事人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协议人提起赔偿请求 " 字样。
后来石某反悔,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诉至法院。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协议书是三方针对该交通事故的处理商定后形成,并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重复使用和预先拟定的特征,应当认 · 为该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赔偿协议书上还在签字位置上方特别注明了 " 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 以及 " 协议生效后,不再提交行政、司法审判机关处理,各方当事人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协议人提起赔偿请求 " 的字样并予以了加黑,因此石某订立协议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特定条件与他人协商一致作出的特定意思表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达成赔偿协议后,石某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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