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5-08
男子酒后在车里死亡,家属向“饭友”索赔被驳回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琴 记者 严君臣)一场酒局后,南通通州的小华(化名)不幸死亡。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小华的父母将当天与小华同桌吃饭的朋友,包括两家大排档老板等 10 人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对小华之死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5 月 8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小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9 年 11 月 30 日傍晚,小华接到堂兄王某的电话邀约,随即从家里拿了一块熟牛肉,前往通州区兴仁镇某火锅店,与王某等 8 人一起喝酒吃饭。当晚 9 时 45 分左右,小华又来到陈某经营的大排档,与王某等 4 人一起喝酒至夜间 11 时 46 分左右。12 月 1 日凌晨 1 时 52 分,另一家大排档老板彭某发现小华倒在其汽车旁边的地上,于是叫来陈某一起将小华扶上车。其后,陈某、彭某二人打烊各自回家,小华独自一人留在汽车内。

12 月 1 日下午 4 时许,陈某到小华车内查看发现不对劲,因害怕承担责任,思量一小时后才报警。公安民警处警后,发现小华已在车内死亡。经鉴定,由于小华的肥胖病,导致其本身存在心肌肥大及轻型冠心病、间质性肺炎等疾病,而死亡原因系酒精诱发心肺功能衰竭。

小华父母认为,王某等 10 人先后与小华一起吃饭喝酒,未尽到相互提醒的、劝阻的义务,且大排档老板陈某、彭某在明知小华醉酒后既未送他回家,也未送医救治,而是将其搁置车内、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导致小华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将王某、陈某、彭某等 10 人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对小华之死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计 31 万元。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华父母并未举证证明 10 名被告的行为与小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小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和自己的酒量应相当清楚,对过量饮酒造成的危险后果亦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过程中,不顾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未能理性控制饮酒。在深夜 11 点左右,共同饮酒的王某等人均离开大排档后,其仍未及时回家,最终导致酒精过量诱发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的悲剧后果。

王某等人作为与小华共同饮酒之人按社会道义和一般社交常规,应对醉酒后的小华产生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根据公共视频显示,当晚 11 时左右,其他共同饮酒者离开陈某的大排档时,小华并未因饮酒丧失意识,且此后还陆续出现在几家大排档内或者店面前,并与多人交谈,直至次日凌晨 1 时后才到自己的汽车内。因此,要求王某等人对两小时后才显露醉酒状态的小华承担照顾、护送和救助义务,明显有违生活常识。另查明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小华存在强行劝酒、逼迫喝酒等行为,故法院认为王某等人对小华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另小华父母认为大排档店老板陈某、彭某发现小华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存在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深夜醉酒后已返回自己车内休息,在此过程中,其从驾驶室内两度跌坐到地面,大排档店老板陈某、彭某发现后将其安坐在汽车后排位置并进行了短时间的陪护,且在凌晨离开店铺回家前还专门查看了坐在车内的小华,其二人对小华已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能认定其二人存在过错,故其二人对小华死亡的后果也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饮酒人当对自己行为负责

亲朋好友聚会时,自然少不了喝酒助兴。根据法律规定,若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为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以上四种情况,同饮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上述四种情况都不存在。如果只要一起举杯共饮,不特定的共饮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情,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 " 责任自负 " 的精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如果不论过错就简单地认定共饮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将对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产生负面导向。

相关标签

酒精 牛肉 南通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