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06-23
深晚报道|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可获50-100万元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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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资助经费为事后资助,对批准建站单位给予 50 万-100 万元经费资助。工作站资助经费纳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部门预算,专项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这是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办法》旨在深入推进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团队。《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是指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办法》明确,市科协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申请建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满 1 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 3 年;建站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建站单位具有 20 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 30%;签约院士(专家)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与建站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技术领域一致。

在经费资助方面,工作站资助经费为事后资助,对批准建站单位给予 50 万-100 万元经费资助。在批准建站后下一个年度,对建站单位拨付资助经费 50 万元并组织绩效评估;对第三年运行良好且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拨付经费 50 万元。其中,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实验室建设开支费用和购置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费用。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有效期满前,如同一院士(专家)需再次建站,由原建站单位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重新设立,有效期 3 年,但不再给予资助经费;如有其他合作院士(专家),可按照新建站程序重新申请。

根据《办法》,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助经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工作站称号,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取消申请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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