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在地铁车厢内进食、制作和传菜等服务员须规范佩戴口罩 ……" 日前,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将自 12 月 1 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修正案》第十一条中的 "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 修改为 " 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
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 " 言行举止文明 " 后增加 " 不大声喧哗 ",第七项修改为:"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 ",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 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 "。经修改,第十二条明确,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九项规定:
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
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条例修正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为:"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贵阳晚报 +/ZAKER 贵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编辑 柴潇蕾 / 编审 李枫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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